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加拿大的立法体制)
加拿大最初是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的居住地。它在16世纪成为英国和法国的殖民地,后来被法国割让给英国。1867年,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英国将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和诺瓦斯科舍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最早的自治领。1931年,他成为英,联邦成员,他的议会获得了与英国议会同等的立法权。参议院在众议院开会时,每周有三个下午举行议会全体会议。
到目前为止,加拿大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律,它主要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律文件组成的。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1867年至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并经英国女王批准的《加拿大宪法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议会两院分别通过了《加拿大议会致英国女王请求书》和《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请求生效法》,并将其提交英国议会审议。提交的附件包括《加拿大宪法法》。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宣布英国议会为加拿大立法的权力将被终止,英国议会的立法将不再作为加拿大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于加拿大;女王还签署了《加拿大宪法法》。《加拿大宪法》规定宪法律是其最高法律;如果任何法律不符合宪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将无效或失效。
加拿大联邦议会及其立法权
根据宪法规,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这是由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代表英国女王作为代表英国,女王总督加拿大的立场只是象征性的,没有真正的行政权力。总督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民主选举的总理及其政府,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接受外国使节提交的全权证书,授予三个武装部队的将军头衔,并向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颁奖。总督也是加拿大军队的最高指挥官。
加拿大联邦议会每年召开大约27周的会议,通常是在次年的9月至6月。总共约175个会议日。1991年,它被改革为134个会议日。为了弥补因会议天数减少而造成的时间损失,每个会议日增加了一个小时,施政报告、预算辩论和“反党日”的时间也相应减少。国会在国定假日不办公。议会休会时,议员们回到各自选区工作。参议院每周从星期二到星期四开会。众议院开会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一上午11时至下午7时,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10时至下午7时,星期五上午10时至下午2时30分。周一至周四晚上会议结束前半小时是众议院的法律辩论时间。议员必须与其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关系。“他们必须在周末众议院开会时和休会期间尽可能多地回到他们的选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联系选民,研究他们的问题,掌握第一个一手信息。”
参议院共有105名议员,议员人数根据各省人口比例和历史形成的惯例进行分配,任期无限。从宪法的理论来看,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中具有同等地位。"参议院拥有众议院的所有权力,除了提出金融立法的权利。"参议院有权提出大多数法案,修改或否决众议院的法案。然而,由于各种政治原因,元老院从一开始就只能扮演从属角色。它的实际职能和权力大致限于审查私人法案、调查涉及公共利益的争端,以及在有限的范围内重新审议由于政治考虑而已经通过或等待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加拿大历史上设立参议院的主要目的是制衡众议院的立法,使立法更加审慎和完整。尽管《宪法案》赋予参议院与众议院基本相同的权力,“尽管参议院在议会大楼中央华丽的红色大厅里有一个表面的权力象征,但实际上它在立法过程中远不如众议院重要。”就立法权而言,参议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通过众议院提出的法案。众议院通过的所有相关法案必须经参议院通过,然后提交总督签署。参议院对众议院有权否决和修改该法案,但修改后的法案必须由众议院再次通过。参议院也有权提出法案,但数量很少,它不能提出任何涉及预算、税收和宪的法案
参议院很少完全否决一项法案。它总是对对,众议院审议通过的法案提出一些修正案,甚至一些与对金融相关的法案也提出修正案。参议院无权提议修改增加对财政支出的法案。如果参议院提出好的意见,众议院将照原样接受。如果众议院不愿意接受参议院提交的修正案,参议院必须向众议院提交修正案的理由。如果众议院仍然不同意修正案,而参议院坚持,两院将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谈判。虽然参议院首先要考虑的法案不多,但参议员通常在银行、工业和商业领域工作。他们经常处理一些技术要求高的法律,如破产法和公司法,这有助于众议院制定高质量的法律。私人法案(私人组织如专业协会提交的法案)通常提交参议院审议。为了充分考虑该法案,参议院总是在众议院通过法案之前提前进行非正式审议。根据1991年的议事规则,议长或副议长在接受议员的动议后,可以非正式地将众议院正在审议的动议提交委员会审议。
参议院在众议院开会时,每周有三个下午举行议会全体会议。参议院的大部分工作由它的委员会处理。参议院下设20个委员会。他们是: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