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缺陷,如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股东法律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完善股权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组织。许多监事会成员都是执行董事的下属,独立监事的数量很少,这使得对董事会很难约束他们。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东权益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问题的分析是指两类企业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最根本原因。控股股东股权比例高的直接后果是容易产生并经常产生大量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其中最典型的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滥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令人震惊(见表2)。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例过低。
据统计,在中国近1200家上市公司中,个人投资者持股总量和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90%以上。截至2000年,年底, 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34只封闭式基金总资产为847元,仅占总市值的1.8%和流通市值的5.3%。虽然有报道显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流通股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对与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很大差异。显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在地下工作,不能以真实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因为它们没有法律地位。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是代表客户管理的,投资理念主要是短期投机,许多私募股权基金更类似于大型散户投资者。当然,也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了内幕交易,这侵犯了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流通的公众股权在个人之间高度分散,使得公众股东对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
2003年,该公司优先考虑中小股东为当地项目筹集的资金,而不是将股东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这些项目的决策往往不是基于对对未来收益的可靠预测和科学风险评估。通常,一个人说了算,但没有人对任何问题负责。从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实际决策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一可怕现象的大量重复发生,尤其是在只有少数上市公司的地区。这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往往分布广泛,包括酒店、商场、过桥收费和公用事业,但缺乏明显的主营业务和核心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会出现国有股东的缺位,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追求企业规模而非利益、注重企业局部利益而非长远利益、注重企业财务报表效应而非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尤其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的培育被忽视,因此不可能保护对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突出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管理者作为内部董事,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由于我国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控制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整合;第二是董事会的组成。研究表明,内部董事,即在上市公司的经理层中担任实际职务的执行董事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约占上市公司的20%,比例为100%,如果比例大于50%,则接近80%。在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中,73.3%具有国有股背景(27.9%)和国有法人股背景(45.4%)。相关部门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仅有200多家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约占上市公司董事总数的3%。中国公司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而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只有部分监督权,但没有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今天的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由董事会控制的审议机构。许多监事会成员都是执行董事的下属,独立监事的数量很少,这使得对董事会很难约束他们。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十年中,监事会和董事会很少发出不同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