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分流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是审判前独立设置的审前分流程序。根据案件的难度和程序的复杂性和简单性,对的案件被分流,这主要可以简化对,简单案件的程序,而不需要为其他区别设定特别的审前程序。第二种模式对审前分流程序的功能进行了更明确的分类和要求,即审前分流程序不仅仅是审前的一种机械程序,而是实现诉讼目的和价值功能的程序。如果转移后调解成功,案件将提前结束。
这样,就有必要将审判程序确立为独立的纠纷解决程序,彻底改变我国的诉讼结构,从原来的审判本位结构转变为审前分流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双重诉讼结构模式。
通过对对身份模式的改革,可以比较目前对审前分流的主要方式。本文认为,第一种诉讼方式主要涵盖普通审判和非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等纠纷处理方式,是一种以审判为主体、以辅助手段为补充的审判模式。审判前的分流程序主要是为了案件分流的纯粹方便。对处理简单案件和审前程序分流阶段。对于复杂的案件,审判前可以邀请双方交换证据和沟通,并及时与双方沟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在审判前处理案件,他们仍然必须经过传统的正常审判程序。目前,几种模型都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在对,当案件的法官基本不变时,对就不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审前分流程序模式下,往往存在三种相关的人事模式,即“审判法官”模式、“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模式和“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审判工作、司法调解工作和审前准备工作集中在一起。在第二种模式中,调解工作和审判前的一些分流准备工作由专门的调解法官进行,而审判法官负责审判工作。如果转移后调解成功,案件将提前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法官应该为审判工作做好准备。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相结合的第三种模式是在审前分流过程中,审前法官进行一些程序性准备,而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相关的审判和调解工作。
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一种模式将所有的案件工作都集中在法院法官身上,导致个人工作量大,没有分流措施,工作效率和司法效率低下。第三种模式将审前程序和其他程序分配给预审法官,表面上减少了审判法官的工作,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来解决纠纷和确定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减轻审判压力,因此不能达到审前分流案件的效果。
通过审前案件分流程序,建立独立的审前机制,可以达到审前调解和分流的效果,进一步增加法官在审前解决一些纠纷的可能性,可以大幅度降低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方便一些年轻人才如经验不足、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助理法官从调解法官做起。
在案件分流程序中发挥案件调解的功能,对对的简单案件进行审判分流,使素质较高、司法服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在一线法院审判中审理复杂案件,这也是当前司法岗位制度改革精神的复合,能够保证司法队伍的衔接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