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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赠扶养协议范本(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性探讨)

时间:2020-10-18 13:23:5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50

本网站的加工业务包括在论文;的在职论文,和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在论文的出版业务包括省级和国家级期刊,也可以办理一些专业核心期刊的出版。遗赠扶养协议适用不力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权利义务的对缺失、法律规定不完善和主体范围狭窄。其适用要件在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赡养水平的多样性方面有所改进,可以有效发挥遗赠扶养协议潜在的养老作用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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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赠扶养协议源于建国初期的五保供养制度,它不仅是我国法定继承模式,也是养老模式的一种选择。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养老照顾的一种应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集体权力的弱化,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逐渐减少。遗赠扶养协议适用不力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权利义务的对缺失、法律规定不完善和主体范围狭窄。随着我国老龄化和空巢化的加剧,契约自治在遗赠和扶养协议适用中的优势日益明显。其适用要件在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赡养水平的多样性方面有所改进,可以有效发挥遗赠扶养协议潜在的养老作用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遗产和赡养协议,养老的限制,适用要件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和空巢化的情况十分明显,如何养老年人的老龄化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目前,老年人常见的养老方式包括家庭养老、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被规定为《继承法》,在赡养孤寡老人和弥补国家社会保障不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遗赠扶养协议并没有有效发挥其社会价值,学术研究也仅限于法律层面。在此,有必要对遗赠扶养协议在对的社会适用性进行深入探讨

一、遗赠和扶养协议的法律含义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其中受扶养人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受扶养人,受扶养人承担扶养和埋葬受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民法典》第《继承法》条第31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抚养和埋葬公民的义务,并享有遗赠公民遗产的权利。"

作为继承法的一项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这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双方的互助合作关系。帮助老弱病残也是友谊精神的体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遗赠和扶养协议的主体是特殊的。遗赠和赡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和赡养人。其中一个受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而在现实中,他们大多数是孤独的老人,缺乏照顾;随军家属是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他们大多是孤独老人的亲戚,相互信任是建立关系的基础。

2.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受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赡养人的生活照顾和死后的葬礼,义务是继承赡养人死后的财产;支持者的权利是继承受遗赠人的财产,他的义务是照顾受遗赠人。

3.遗赠和扶养协议的客体是扶养行为和继承,具有双重性。赡养行为是指赡养人对在生前给予的照顾,以及在对,对遗赠人来世的适当照顾,即赡养人应当履行生、养、死的义务。遗产是指协议中约定由赡养人获得的财产,可以是受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遗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和扶养协议,委托扶养

维护协议是一种交易

1.维护协议。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经老年人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支持者所在的组织监督协议的执行。”这是对法律对赡养协议的正式确认。

遗赠扶养协议与扶养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关系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集体组织签订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当事人有特定的亲属关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属于父子关系;维护协议的签约方属于兄弟关系;2011年《婚姻法》修订后,受抚养人和受抚养人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孙子女

2.委托维护。委托维修是维修协议的异化形式,是指本应由自己履行的义务因特殊原因转移给他人,自己只承担履行维修义务的费用的维修方式。尽管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生活中还是有实际的例子。中国,农村地区的“空心化”现象表现为:年轻人外出打工,不能长期与老人呆在一起,不能照顾老人,不愿意也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独自在家的老人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买单,将老人的照顾委托给专业机构、村集体、邻里亲友等。

遗赠扶养协议与委托扶养的根本区别在于财产继承权是否转移。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被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继承权由原继承人转移给协议扶养人。财产继承权在委托扶养中不变,子女仍须承担扶养责任,但只是将扶养行为暂时委托给他人或组织。遗赠扶养协议和委托扶养之间的共同点是不能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

第二,遗赠和赡养协议作为养老金模式的演变

一些学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的特色创造。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来源于赡养老人的实际需要。它在古今中外都有出现,但它的形式和词汇是不同的。在古代罗马时代,有一个无名契约,将死亡原因捐赠和终身赡养结合在一起:寡妇、孤儿和亲友是近邻,并签订了一个死亡原因捐赠契约,将某些财产甚至所有家庭财产(不包括特留分)赠予对,而对提供赡养义务,直到他去世,作为礼物生效的条件。这类似于我们目前的遗产维护协议。在西方社会的“契约自由”原则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个人可以独立地与福利机构、宗教机构、私人机构和亲友签订各种形式的赡养协议。

在我国历史上,也有老年人协议。一位学者考察了徽州,对的私人契约和徽州的民商事习惯,发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男性后裔继承权的框架下,存在着民间缔结分析契约、女儿和女婿继承家庭财产的案例。这是一份与当时法律不一致的民间契约,可以视为遗赠和赡养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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