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议(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将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限制在如此狭窄的范围内,无疑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质押充分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科技含量高、质押价值高的新兴知识产权也应纳入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物权法》第21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仅承认承诺质押,否认责任质押的存在。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从立法实践来看,《担保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都只明确规定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质押对象的范围仅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独占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将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限制在如此狭窄的范围内,无疑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质押充分发挥其担保融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科技含量高、质押价值高的新兴知识产权也应纳入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商号权等新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质押。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增加知识产权质押客体的种类,特别是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具体来说,立法部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对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范围的规定应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即法律通过列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种类,并通过设定总括条款概括未来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使法律法规更加灵活和开放,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其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法律必须是稳定的。有关的《基本法》在程序上需要很长时间修改,而且程序繁复。立法机关可以利用司法解释扩大知识产权在原法律中的含义,从而解决法律滞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
二、统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
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公示手段,具有公信力,其重要性突出体现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利益上。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质押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机构复杂,登记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质押登记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我认为有必要改进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应设立统一的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质押进行登记,这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方便地登记质押权,降低质押成本,还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二)制定统一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制度的法律。统一同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应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标准,使当事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有法可依。(三)规范和统一登记内容、程序、期限和程序。虽然《物权法》第10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但并不涉及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范,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范。统一各类知识产权的登记项目和程序,有利于提高出质人和质权人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和效率,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价值,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质押就无法顺利进行。中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行政机关作为主要实践者,缺乏市场化和独立评估的能力;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鉴定行为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影响评估结果,等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
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对评估机构的规范,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主要依据,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评估价值是评估机构在公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得出的客观结果。同时,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对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管,对应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组织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有能力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对对知识产权质押的价值做出客观、权威的评估。当然,有必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来规范相关鉴定人的行为,明确责任。根据错的程度和案件的严重程度,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三是抓紧制定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细则,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平台。此外,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拍卖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强大保障功能,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自由流通和有效使用。
第四,放宽对对知识产权质押的限制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仅承认承诺质押,否认责任质押的存在。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相应修改,对对知识产权质押和质押的限制应该放宽。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决定是否质押。因质权人的质押行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的,质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转让后质权人通过错造成的损失。这样可以加快优质产品的转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价值,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