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权法定(浅析物权的公示方法及违反物权公示方法的后果)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按照法定公示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便第三人能够及时知道物权的变动。一方面,公示是为了向外界披露物权设立和变更的事实。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公开透明,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我国《物权法》第6条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建立了物权法定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奠定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按照法定公示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便第三人能够及时知道物权的变动。一方面,公示是为了向外界披露物权设立和变更的事实。物权在对和对的独特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类型的界定,还要求特定物权类型的可识别性。另一方面,宣传不一定对整个社会开放,而应该对一定范围的人开放,这样别人才能知道。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公开透明,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因此,有必要确立公示原则,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向公众披露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事实,使第三人能够知道物权的变动。
我国《物权法》第6条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建立了物权法定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奠定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制度是登记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制定法规的标准和依据。《物权法》颁布后,相关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配套和完善。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了一些产权披露配套规定。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7年9月4日)另外,《物权法》之前的一些物权公示规则(如证监会2006年4月7日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也是中国物权公示规则的一部分。这些规则是《物权法》在中国的匹配规则。
二、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设定。关于公示方式,原则上应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在申请,对,市一个专门的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房地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登记。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即通过登记向公众披露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和变更,使公众了解某一不动产上形成的物权状况。登记的本质是在登记簿上登记和记录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和变更,以供人们查阅。登记是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一种方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登记,即使当事人就房地产转让达成协议,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能导致物权的成立和转让。当然,有些物权是不需要登记的,但这只是一种特殊现象。
第二,动产交付制度。交付是指一方将动产的占有权交付给另一方,占有权的转移通过交付发生。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向另一方交付动产,这意味着交付是一个动态过程;第二,受让人必须接受占有并完成在对,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的转让,即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让,这实际上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控制的。交付的完成侧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也就是说,必须完成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物权设定过程中,通过交付转移占有是动产物权设定的公示方式。例如,质押的成立必须以占有的转移和交付为基础,质押可以成立
此外,对除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应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成立。第226条还规定,基金份额和股权的质押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宣传的方式将会扩大。例如,互联网出现后,产权的宣传更快、更方便。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利用互联网来保证在对的注册和宣传。这些经验在中国也值得借鉴。
除了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交付公示方式外,其他公示方式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也得到认可。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认为,产权公示的方法包括登记、登录、占有和识别。日本有案例证实了明认法物权变动,如剥树皮、谁拥有墨书等。这种非典型的明认方法在不转让的动产让与担保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在中国,根据《物权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的,抵押财产的登记应在公证部门办理。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公证在公证部门也有宣传的作用,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三、违反物权公示方法的后果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违反法定公示方法的后果应当通过区分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来分别认定。根据登记要件说,依法需要登记的,必须登记。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设立和变更的效力(《担保法》第9条)。根据已登记的对对抗主义,即使不进行登记,只要转让人已经将财产交付给受让人,物权变动也可以发生,但受让人取得的物权在对不能被第三人对抗。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如果必须依法交付,则有必要在物权成立和变动的后果发生之前转移占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法》第23条)。
应当指出,违反公示方法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其他法律效力。如果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求,合同效力仍将发生在双方之间。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