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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无偿股权转让(夫妻共有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时间:2020-09-08 06:17:5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89

目前,人们热衷于买卖公司股票以获取投资和利润。然而,在股票交易活动的背后,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隐性利益纠纷。这些纠纷很容易导致多重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旨在探讨对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转移。股东大会召开后,其他五位股东一致同意钟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赵某,因此,钟某与赵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规定钟某将其在甲公司6%的股权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

目前,人们热衷于买卖公司股票以获取投资和利润。然而,在股票交易活动的背后,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隐性利益纠纷。这些纠纷很容易导致多重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旨在探讨对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转移

一、案件回顾:刘某(女)与钟某(男)登记结婚后,钟某出资人民币50万元购买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6%的股权,成为公司a的股东.一年后,钟某想转让他的股权。股东大会召开后,其他五位股东一致同意钟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赵某,因此,钟某与赵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规定钟某将其在甲公司6%的股权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甲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赵某成为甲公司的新股东.得知此事后,其妻子刘某非常不满,认为其丈夫钟某在甲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她想转让它,她必须获得她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他的妻子刘某,起诉法院,理由是她不知道钟某,对,的股权转让,她没有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对保护她的股权无效。

这是典型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这种纠纷主要是由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引起的。为了保护妻子刘某,的利益,法院通常首先确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然后确定股权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再确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从而解决相应的纠纷。由此可见,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夫妻能否分享股权,夫妻一方私下转让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第二,夫妻能否分享股权

目前,中国民商法、对,没有关于夫妻是否可以分享股份的详细规定,学者对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不能分享股权,而只能分享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1] 105-107另一种观点是丈夫和妻子可以分享股份。[2]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异源于对对公平本质的不同理解。坚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平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成员权利。只有那些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被称为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册上,那么它就不是股东,不能主张分享,而只能分享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坚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仅股东的自身利益可以分享,股东的共同利益也可以分享。因为,虽然股东共同利益权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目的仍然是实现自身利益权的内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持有的股权可以由双方分享。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事物,而且一些财产利益也可以成为共享的对象,如知识产权和债权,甚至一些个人利益也可以成为共享的对象,如共享的隐私和共享的荣誉。由此可见,共同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物或财产、财产权或利益、或部分人格利益。有必要突破传统的共同所有权概念,适时扩大共同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应当是共有的客体。此外,在中国《婚姻法》第17 条中,虽然没有明确将股权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司法界通常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配偶一方名义登记的股权,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3]

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形式可以是名义上的共同所有权,也可以是隐名的共同所有权。明确的股权共同所有权是股权共有人共同出资的一种形式,所有共有人的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均记录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但是,在隐名共有的情况下,虽然共有人是共同出资的,但并非所有的共有人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记录了相关信息,只有部分共有人记录了相关信息。本文所提到的案例是隐名的一个常见案例。在实践中,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一是婚前男女通过共同投资获得的共同所有权,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权可以是转化;二是婚前男女各自投资获得的个人股权可以通过婚后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股权;第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夫妻双方通过共同投资认购的股份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股份;第四,在合伙企业中,夫妻双方作为合伙人合伙经营,合伙企业财产认购的股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股份;第五,配偶一方或双方依法继承和捐赠的股权属于配偶双方,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除外;第六,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以家庭财产认购的股份的共同所有权。

作为夫妻共有的权利,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来处理它。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应经夫妻双方同意。未经配偶一方同意,配偶一方私下转让共享股份,构成未经授权的处分。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是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关键。这

夫妻共同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决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共同所有权转移中的不同适用。如果夫妻双方按姓名拥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的姓名都记录在公司登记册和工商局登记册中。如果配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或授权转让夫妻共同股权,接受股权的买受人通常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丈夫和妻子在隐名,分享股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份共有人的姓名没有出现在公司登记册和工商局登记册中。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有其适用空间,买受人可以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依法取得股份。但是,隐名股份共有人遭受的损失只能由无权处分股份的配偶来补偿。因此,解决夫妻共同所有权转移纠纷对于对买方的善意判断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买方与物权人之间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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