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上地位)
由于建筑物的最终建造必须经过“设计图纸——模型——效果图——实体”的几个阶段,并且在任何阶段,建筑物的原始构思都有被剽窃的危险,所以法法律必须排除这种危险。对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众望所归的,但争议在于:不同阶段的智力成果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法版权地位。总之,这四个载体互为转化,使得侵权形式复杂化,并对想要全面保护意建筑作品版权的法提出了挑战
由于建筑物的最终建造必须经过“设计图纸——模型——效果图——实体”的几个阶段,并且在任何阶段,建筑物的原始构思都有被剽窃的危险,所以法法律必须排除这种危险。对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众望所归的,但争议在于:不同阶段的智力成果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法版权地位。
建筑作品载体形式的多样性导致复制行为的复杂性:与建筑相关的复制可分为三种类型:“平面——立体”、“平面——立体”和“立体——立体”,而不同阶段的智力成果面临不同的侵权模式。例如,可以通过“平面——立体”和“立体——立体”来复制建筑模型。因此,对建筑工程的保护要求必须涵盖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施工图。在能够表达美建筑创意和感观的前提下,海报中所反映的建筑元素也应该得到保护。总之,这四个载体互为转化,使得侵权形式复杂化,并对想要全面保护意建筑作品版权的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条约,建立法的例子
我国颁布于1990年《著作权法》,因此没有“建筑作品”的独立客体,这被解释为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4项中的“美works”。然而,2001年10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原《法》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美艺术与建筑作品并置”。然而,2002年第《著作权法》号法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工程应采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形式,这使得对对建筑工程模型和设计图纸的保护仅诉诸于“图形和模型工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图片、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三维作品。”此外,第3、第4和第5条对保护对的“建筑工程”有特别规定。分别保护建筑实体、设计图和模型。
198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指出美作品不包括建筑和实用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应包括两个内容:建筑本身、建筑设计图和模型。采用美作品与建筑作品并置的方式,将建筑实体、建筑设计图纸和模型归纳在“建筑作品”下。
英国将艺术作品分为三类,其中第二类是“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的建筑作品”,而建筑设计图则受第一类“绘画作品”的保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通过了对建筑实体和非实体分别保护的规定。
《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保护“造型艺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草图。”法国使法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美国,意大利和日本将建筑作品从美作品中分离出来,并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实体、模型和平面图,采用了美作品和建筑作品的并置。
综上所述,法,的每个法案例在技术上是不同的,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建筑作品从属(建筑作品是美作品的子项目)和实体-非实体分离主义(建筑实体、设计图纸和模型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如英,加和澳;建筑作品的独立性和实体-非实体的统括主义(概括建筑作品下的建筑实体、设计图和模型),如美,日和意;以及建筑作品的从属性(实体和非实体都是美作品的子项目)和实体和非实体的统括主义,如德和。至于哪个更科学,笔者认为应该从法著作权法的作品分类原则来判断
第三,法版权作品的分类原则
法的作品分类应该从权利客体的属性来分析。版权法保护“原创”的智力成果,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它不保护思想和法,而只保护具体的表达。因此,法著作权法中作品分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同的智力成果的“表现要素(符号)”。不同的表达元素导致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根据不同要素的特点,对, 法法赋予其版权所有者相应的权利来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版权就是为此目的的专有权的总和。因此,法版权基本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作品的分类原则。
例如,法,《加拿大,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音乐作品是“通过印刷、书写或其他书写形式将旋律和节奏或其中任何一种结合起来而产生的作品。”音乐作品的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元素的和谐”,这是一种抽象的音乐元素,与这种抽象智慧成果所体现的物质载体(“印刷、书写或其他书写形式”)无关。这就引出了以下观点:作品的分类是以原始的抽象表达为基础的,如文字元素的组合、点、线、面的组合、色彩元素的组合等。这些元素是无形的,可以从它们的载体中分离出来,只存在于人类的意知识中。雷冰德还指出,法版权不保护某些新型作品,如电子书。此外,载体的改变并不损害作品的本质,作品的保护也不依赖于其载体——,这也符合无形知识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