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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7个(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

时间:2020-09-17 22:39:2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35

《商标法》在中国被第三次修改。作为民事立法,本文就《商标法》修订时应注意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两点建议,可供立法工作参考。自1982年颁布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前两次修订任务明确,内容具体。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商标法体系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制度性障碍。

《商标法》在中国被第三次修改。作为民事立法,本文就《商标法》修订时应注意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两点建议,可供立法工作参考。

1.不争的事实是,《商标法》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认识到对,的民法和回归的商标法属于民法。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尽管具体任务不同于商标法,的诞生,但方向和结果是明确的。除了商标制度本身的技术问题之外,它们都反映了商标法在对的性质和——民法中的回归。自1982年颁布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标法和时俱作者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成,经历了两次修改。前两次修订任务明确,内容具体。第一次修订侧重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而第二次修订旨在克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障碍。因此,这两次修订具有不同程度的被动性、局限性和短期实用性。

除了具体的目标之外,更重要的是这次修订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一致的原则。这个思想就是法治的思想,这个原则就是民法的原则。这次修改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性,有条件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以商标权的私权性质为基础,以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遵循法治精神,着眼长远,从容设计, 努力将商标法修改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的现代化服务。因此,有必要“进”,了解商标制度的特殊规律,科学构建商标法自己的制度,“出”,克服部门立法带来的思维局限。 修改法律应坚持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效控制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坚持系统化的方法,立足于宏观全局,使商标法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商标制度在过去的100年里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晚清时期,商标制度自1960年开始实施.此后,经济一度发展,但日本的入侵中断了这一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法》年颁布,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建立了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基础的现代商标制度。

经过1956年经济领域的三次重大社会主义改造,中国成为一个单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国家。由此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商标制度失去了经济基础,形同虚设。《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颁布于1963年

实施商标强制令的注册,商标实际上被让渡并成为同一财产的所有者。公有制——政府、对及其下属企业——的管理者,实行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方法。商标注册人属于同一产权主体,商标失去了区分不同所有者来源的功能。改革开放后,多种经营逐渐恢复,中国逐渐重建了商标法体系。

自《商标管理条例》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大约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几次变化。

最初的立法是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是自然的;计划经济体制不能动摇。当时,最大的思想解放是承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存在。商标法的主要职能是为改革开放初期服务,尽可能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护。然而,商标制度对计划经济来说就像冰和火,不能用在同一个熔炉里。像其他法律一样,商标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严格地说,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商标,不是今天对市场经济发展下私权意义上的商标,而是从管理手段向私权的过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第一个《商标法》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并为中国的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在第一轮修订中,计划经济被放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商标制度在4月份开始经历基因改造,成为第一部私权法;在第二轮修订中,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标法必须适应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需要。当时,修法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和原有制度的阻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世贸组织的门槛,作为修改《商标法》的“外援”,已经成为对对《商标法》做出重要而理性修改的驱动力。纵观以往的立法和修订,有不同程度的直接和短期的功利主义和被动性,主要有两个特点: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商标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计划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一种长期的现实存在方式、一种自然的、神圣的和不容置疑的范式,深刻而持久地影响了中国,几代人的生产和生活,并影响了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它还影响公众的思维和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制度根源,计划经济像遗传因素一样,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但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发挥作用。不仅有硬件的制度规定,还有思想、观念和长期形成的习惯,这些都直接反映在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活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我们修改的《商标法》,商标的管理还是商标诉讼的判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实践中,片面、机械、僵硬地理解法规的规定并不少见,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商标法制度的宗旨,破坏了公平、诚实的市场秩序。其根源大多来自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有理由相信计划经济体制的幽灵将会持续很长时间。

(2)商标立法缺乏系统性。法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被打破的规范体系。

系统化是法律的永恒追求。在中国,商标立法与民法体系相分离,缺乏与母公司——民法的协调和整合。这导致了商标法与现代法治保持距离的不正常状态,反映了中国法治的整体水平较低。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商标法体系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制度性障碍。因此,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法是物权法和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立法是民事立法。这是商标法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不能被经济形势的起伏所改变,也不能被行政权力的力量所忽视或动摇。

事实上,《商标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是对,商标法《商标法》民法的回归,这次修订的社会背景与以往不同。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成果不能自发地被转化视为精神成果。现有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的发展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和意识浅薄和匮乏的现实。中国的知识产权法虽然已经实施了近30年,但其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对。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原始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方式,深刻而准确地理解西方工业文明社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仅仅支持一个大国的系统化制度建设是不够的,更不用说解释日益丰富、生动和中国-style式的社会实践了,在对外开放之初引进西方知识产权理论还远远不够系统化。这种理论上的浅薄和不足,迟早肯定会成为实践发展的桎梏。这个问题将单独讨论。目前,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纲领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目的明确、定性准确、定位清晰的《商标法》,这不仅是着眼当前,也是适应对外开放大趋势的。《商标法》的修订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机会来介绍回归的民法,并进一步促进法律的系统化。对对来说,规范一个日益庞大的社会经济的运行是很有价值的。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财产权不仅需要一部法律,而且需要一个能够执行法律的行政和司法制度。在这方面,中国是落后的。”这是一个非常中肯的评价和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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