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判错案承担什么责任(防止错案与检察职业责任的平衡兼顾)
[基本情况]吴某某经常做噩梦,睡不着觉。他的妻子很害怕,无意中告诉了她的一个亲戚,诚实的唐某某唐某某,担心吴某某会再次伤害别人,所以他在2013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人证实了王某海的死亡,并当场埋葬了他的尸体。2013年4月17日,在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和王某某,的辨认下,公安机关在第二起凶杀案发生的地方挖出了一具残缺的骨架。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吴某某、付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过公安机关的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其三儿子王某海懒惰、经常打骂而感到痛心、失望,于是决定除掉王某海。2005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找到了被吴某某、小康村,戏称为“傻瓜”的付某某,并谈妥了价格。让吴某某和付某某把王某海骗到山上一个橡胶林里,理由是挖草药。在王某海毫无准备的时候,付某某从后面抱住了他,并用钩刀割断了王某海的脖子,而吴某某则用锄头打了王某海的头。两人证实了王某海的死亡,并当场埋葬了他的尸体。后来,王某某给了吴某某6000元,付某某5000元。2008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再次去找犯罪嫌疑人,要求协助杀害其二儿子田。原因是田患有精神病,经常伤害人,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很多麻烦。于是,就带着的锄头,骗田到后面的野香蕉地里去,理由是上山采药。用锄头打田的头,把他打死了,当场埋了。后来,王某某给了付某某4000元作为奖励。
2013年4月17日,在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和王某某,的辨认下,公安机关在第二起凶杀案发生的地方挖出了一具残缺的骨架。经鉴定,该骨骼为死者田的骨骼,死因为:死者生前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伤并出血,导致中枢性衰竭死亡。然而,在他第一次被杀的墓地里没有发现王某海的尸骨。
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
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吴某某、付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对,第二起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付某某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而,在对,的第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由于受害者的尸骨未被发现,这起故意杀人案能否被认定是极具争议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仅参与第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符合起诉标准。
本案的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认为,第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证据不足,对,的被告人吴某某,应当提出怀疑而不起诉。原因如下:(1)本案中没有发现受害者的尸骨,也没有法证实受害者已经死亡;(2)从全国类似案件来看,如果被告因找不到受害人的尸骨而被起诉,绝大多数被告被宣告无罪;(3)因为没有找到受害者的骨头,起诉的风险很高。首先,被宣告无罪将影响起诉的质量;第二,如果受害者再次出现,这个案子就是错案,所以有必要追究错案,而不能承担这个责任。
第二,处理神秘变化的概念
刑事诉讼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转变是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从法法的层面来看,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证据是否充分决定的,而不是由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决定的,这是法规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定的证据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很大的缺陷,因为既然认定有谋杀,就应该有被害人被害,既然被害人被害,就应该有尸骨,但在本案中,根本找不到尸骨,那么我们怎么能确定被害人被害了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一些严重的错案件,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和赵作海案,都是在一段时间以前发现的。这些案件的出现,损害了司的形象,降低了司的公信力。因此,舆论引导出谴责有罪推定的声音,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分院副院长沈德永,说,“要进一步强化防范错冤假错案的意识,就要警惕错冤假错案像一只猛兽,宁被错释放,也不愿被错判刑,错放了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了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塌了。”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任何国家的法当局都不可能对对无动于衷。坏人不会纵容,好人不会尴尬。”这些观点对对、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认定、审查和接受都有很大的影响,从法,的管理层面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形成了“两个高潮”,即对在法,产生的错案和对负责办案的相关人员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错案这一问责规定的主观目的是完全正确的,即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并警告法工作人员通过严格的问责公正、诚实地执行法。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司实践中的办案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过去的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过去,有一个犯罪嫌疑,它变成了一个犯罪嫌疑。这一变化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是法走向正义、文明和重视人权的重要标志。
第三,预防错案件和专业责任应该平衡
由于舆论的引导、上层阶级的精神以及对错案调查的片面规定,在法的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规避“错case”的倾向。《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追究是单向的,即只有无罪的人才被追究和定罪,而有罪的人在对,却被当作无罪的人对待,因此没有必要追究相关的责任。因此,它在公众、检察机关和法机关,特别是在法研究所的检察人员和法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在有争议的案件和有缺陷的证据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为了逃避错案的调查而放弃自己的职业责任,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无辜的。因为主张无罪肯定不会被追究责任。相反,如果办案人员声称有罪,并在今后被认定为错案件,他们将被追查并被追究责任。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检察机关都应该根据法对,第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起诉。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的证据可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这种情况下的事件是非常自然的。在所有错案例中,案例的不自然是一个重要因素。有的是由于上级机关的限期破案,造成了公安机关的压力加大,从而采取了一些不正常的手段,有的是反对法的手段来达到破案的目的,从而导致了错案;有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急于立功,采取不正当手段;有的是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去解决案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导致错案,等等。这个案子不是。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嫌疑人的妻子在得知丈夫的行为后感到害怕,并无意中将此事告诉了她的亲戚唐某某。唐某某,是个老实人,担心吴某某会再次伤害别人,所以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个案例的发布过程中,没有人为因素的痕迹,一个案例是否会产生一个错案例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之一。(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