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追缴违法所得(浅议我国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当前,我国反腐败犯罪和反恐怖犯罪的斗争形势日益严峻。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打击腐败和恐怖主义的力度,加强了国际司法合作。在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时,通常一个先决条件是被请求国对,的财产被请求方没收,以提供其本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无法起诉在逃或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且诉讼处于中止状态;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不允许法院处理在对在逃或失踪的被告的财产。
当前,我国反腐败犯罪和反恐怖犯罪的斗争形势日益严峻。随着腐败犯罪和恐怖犯罪的不断增长,犯罪形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国外,然后“以死藏富”、“以逃代富”。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2005年《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的报告,自改革开放以来,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或其他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500亿美元的资金,如果加上其他重大犯罪,这个数字将远远超过500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打击腐败和恐怖主义的力度,加强了国际司法合作。然而,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中,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转移到海外;另一方面,随着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私法领域,对对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公法领域得到加强,这使得追回和没收转移到国外或“漂白”的犯罪所得变得非常困难。然而,国际条约中的双边和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款中关于“转移赃款”和“协助没收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无法操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逸或死亡往往导致刑事诉讼停止在侦查阶段,无法向前推进。在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时,通常一个先决条件是被请求国对,的财产被请求方没收,以提供其本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无法起诉在逃或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且诉讼处于中止状态;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不允许法院处理在对在逃或失踪的被告的财产。虽然在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如海关反走私部门和税务机关,它们也可以作出没收决定,这些没收决定是行政决定,而不是刑事判决,不能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号法律第54条第3款规定:“考虑采取必要措施,在罪犯因死亡、潜逃或不在而无法在对起诉的情况下,不经刑事定罪没收此类财产。”(2)也就是说,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没收未经定罪程序而在对逃跑、失踪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所得。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诉讼法》中的没收非法所得特别程序不仅体现了我国履行国家惯例的承诺,也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追缴和追缴问题,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司法合作。
二、域外没收程序的立法
由于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各国都在本国立法中增加了没收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将结合域外没收程序的立法例,进一步明确没收程序作为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法律性质。
国际公约的规定
对国际公约关于没收程序的规定主要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在第12条“没收和扣押”、第13条“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和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没收犯罪所得、扣押犯罪财产、执行另一缔约国的没收请求以及处置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在对第2条相关术语的解释中,很明显,对对“没收”的定义是:“没收”,包括适用情况下的“没收”,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在对永久剥夺财产。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为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该公约第31条完善了冻结、扣押和没收腐败所得财产的规定,并专门设立了“资产追回”一章。第51条要求《公约》缔约国:“根据本章返还资产是《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缔约国应在这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第53条规定了对资产的“直接追回”措施,第54条规定了对资产的“间接追回”措施,第55条规定了更全面的没收问题国际合作,第57条规定了对资产的返还和处置制度。《公约》第54条第1款直接要求缔约国“考虑采取必要措施,在罪犯因死亡、潜逃或不在或其他相关情况而无法在对受到起诉的情况下,不经刑事定罪没收此类财产。”“
(二)英国没收(追缴)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为了加强对对,犯罪所得的追回,英国于2002年制定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其中规定了两种机制: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追回):刑事没收主要针对对罪犯收益,而民事没收(追回)针对对的非法所得。未经定罪的没收主要作为民事没收(追回)来到对。对的民事没收(追缴)可以是非法所得或收益通过非法所得获得的、用于或准备用于非法行为的财产,以及外国非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民事没收的证明标准比对,的容易,采用“较高概率”的标准;发起者是英国,的执法机构,包括警察、海关、税务执法机构和资产追回局;审查由法院进行,法院可以发布财产冻结令、临时接管令等保全措施;授权民事追偿托管人对管理和处置追偿的财产。英国的民事追偿程序实质上是对对财产的诉讼。(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