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角度如何保护环境(浅析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互联网上存储着大量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收集法对,各种在线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私人信息。法最常见的收集者是通过用户的IP地址收集,提供免费服务,以及从相关机构购买。这些方法经常使用户无意识地、毫无防备地泄露个人信息。然而,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美国是第一个研究隐私权的国家。行业自律的手段主要是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私营企业自发的自律组织。
(a)不当收集个人信息
互联网上存储着大量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收集法对,各种在线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私人信息。法最常见的收集者是通过用户的IP地址收集,提供免费服务,以及从相关机构购买。这些方法经常使用户无意识地、毫无防备地泄露个人信息。
(二)不当使用和交易个人信息
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所有者将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如倒卖商业组织获取利润,或以看似合理的方式收集信息以掩盖用于商业目的的虚假行为。然而,这些侵犯法的行为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可以看出其隐蔽性和危害性。
(三)不当传播个人信息的
这种形式的主要表现是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和恶意传播。不公平披露是指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信息所有人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通常一些网站只是想公开个人隐私信息来提高点击率。当网络上有大量泄露的信息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恶意传播个人信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收集、使用、传播和交易等各种行为都会对对的信息主体造成损害,而且,大部分主体对对自己的信息被窃取并用于侵犯法,一无所知,导致信息主体未能及时保护自己在法的权益,间接助长了法侵害个人信息的日益猖獗。然而,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
二、中国当前法及相关方面的不足
(1)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仅在《侵权责任法》中简单列举提及,在法和对,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为时过晚,导致对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足
当然,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和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隐私范畴。然而,在中国建立法的过程中,法法律并没有将隐私权界定为人格权。作为公民社会中最基本的法法律,《民法通则》在1986年并没有隐私权的概念。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漏。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司的历次解释虽然承认了隐私权,但并没有承认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只是承认侵犯隐私权是对公民名誉的侵犯。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保护。值得肯定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学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个人利益,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遗憾的是,直到《侵权责任法》问世,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才从法法中得以确定。在法,隐私权长期以来未被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导致个人信息这一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在法法律中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不系统,缺乏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
《侵权责任法》推出后,对个人信息分散、不完整的现状并没有根本改变。法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如《法,刑事诉讼法》、《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刑事诉讼法》、《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涉及的不多。每个法法律只涉及两到三个条款。例如,《法修正案(七)》将泄露他人信息定为非犯罪。但是,各种法规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无法有效实施。此外,缺乏一个特殊的法足以证明,对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引起法当局的足够重视。
(三)中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律不成熟
可以说,中国大多数网站很少发表隐私保护声明。然而,一些制定了隐私保护声明的网站根本经不起审查,这些声明在法法律中应该属于合同,而单方面制定网站违反了公平。网站自律水平不成熟的后果是法信息主体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对关于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信息意味着保护隐私。其理论基础在于隐私权体现了人权保护的价值,隐私权的出现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基本价值。人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为世界各国所倡导和积极追求。隐私权也体现了法,的价值,保护隐私权意味着保护法的秩序价值。法法的规范通过保护隐私权所代表的利益,借助法法的预测和评价功能,迫使人们遵守规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法,保护隐私权意味着保护自由和正义的价值。保护隐私权的现实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建立“以法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
鉴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结合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正确借鉴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尤为重要。接下来的研究以美国和欧盟为例,结合对,法和对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构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首先,美国是一个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美国是第一个研究隐私权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在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方面也是最稳定的。在建立法,方面,对、美国、法,法和《隐私权法》都有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规定。其他相关的法法律包括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和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除了对政府机构和某些特定领域采取法保护模式外,美国基本上采用行业自律作为主导保护模式。这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是分不开的。美国一直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互联网及相关产业,而政策比对宽松。因此,美国担心对互联网施加太大压力会给相关产业造成损失,所以一直采用自由竞争和市场监管作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行业自律的手段主要是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私营企业自发的自律组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