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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浅析如何通过完善政府采购论文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时间:2020-09-11 03:33:4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44

《政府采购法》第9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视为政策的公共目标,但没有在实现目标中规定具体措施。同样,《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论文政府采购视为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具,但并未规定该工具的使用规则。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试图弥补这一不足,并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程序。对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

关键词:政府采购论文,中小企业,准入条件

一,中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合法的法规并不完美。《政府采购法》第9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视为政策的公共目标,但没有在实现目标中规定具体措施。同样,《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论文政府采购视为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具,但并未规定该工具的使用规则。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试图弥补这一不足,并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程序。但是,这种方法的有效时间较短,并且还缺乏实际的反馈来评价其运行效果。如果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关照,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突破在对现行法律规定中是违法的,很容易引发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从而形成法律风险,影响采购效果或最终结果。在这种困境下,我们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政策很难有正面的推广效果。

2.过度的“政府采购门槛”对中小企业过度的“采购门槛”意味着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其中许多标准仍难以为对中小企业所接受,这直接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制度性限制。首先,在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注册资本经常被用作限制中小企业变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理由或借口。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采购商要求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明显拒绝中小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以供应商的信用评级作为评分标准,对难以变相获得较高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进行歧视。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的因素很多,如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的还款能力等。在实践中,许多采购机构将供应商的“信用”评级量化并作为评标因素打分,这无疑对无法获得较高信用评级的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程度的歧视。第三,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中小供应商应变相享受政策采购的各项优惠。将供应商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作为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志和因素,人为地限制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大多数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竞争的陪衬,这使得政府采购难以支持政策中小企业的发展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财政部应依法负责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但是,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脱离实际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机构,而是在同一个部门进行采购和监督活动,这就使得在没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情况下,不可能对事情的发生做出独立的判断,使得监督机构失效,监督活动失效。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黑箱操作”等行为可能会发生。对的非法采购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管理和制止,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在公平的环境下赢得政府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和客观原则,也影响了对,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其良好发展。二、完善政府采购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建立完善的法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应该完善现有的法规,法律,增加对条款,建立新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以保证扶持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了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操作办法,并对其适用范围、优先模式、扶持,对中小企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和份额比例都有严格规定,以便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保护,并为采购实践提供依据。 在全国统一的政策暂时难以推行的情况下,可以鼓励省级部门先进行试点研究,进一步探索和总结经验,成熟后再进行规范。完善现行法律,主要应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入手,澄清部分条款,修改部分模糊条款,增加扶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具体条款,并以清晰的数字进行量化。此外,法律应规定政府采购中为中小企业预留的份额,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特殊准入条件,并细化相关规定以完善法律。

在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应制定更加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引入一些更加具体的措施,如实施法律政策,过程中的保障制度、事前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等。主体法与操作法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保障中小企业有效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从法律层面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降低“采购门槛”,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降低进入门槛。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要结合中小企业实际,严格禁止设立与履约能力不密切相关的条件,适当降低对,招标企业的资本规模、资质等级、经营业绩和技术实力要求,转而重视企业诚信管理和产品服务质量,为服务优秀、诚信管理但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机会。就政府而言,对应根据需要综合评估各项指标,分析各种因素,制定公平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件,统一确定所有考虑的指标,不要刻意提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此外,对因未按规定标准组织政府采购、故意提高准入标准和歧视中小企业而应受到严厉惩罚,以防止其再次发生。在同等条件下,对应优先采购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符合国家导向的高科技产品和产品,以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具体实施中,可以确定优先采购的份额,以保证优先采购的实施。对还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激励和补贴,使其优先采购,从而提高采购部门的采购积极性。解决制约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突出问题。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协调地方银行,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采用以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贷款给银行,直接向银行转账的方式,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提高了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能力。3.及时发布采购信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

对应减少信息发布的中间环节,在第一时间将确定的采购信息放在指定的地方,并设置专人及时整理发布和更新信息,以降低信息发布的时间成本,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快速地获取和利用信息。在信息发布渠道上,要多元化,不仅要利用报纸等传统媒体,还要利用新媒体,充分利用网络,这不仅拓宽了渠道,而且提高了速度。也可以单独设立专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统一发布采购信息,由监管部门监管。对将严惩非法改变出版渠道的地方政府,以防止混乱。鉴于对中小企业人力不足,所需信息为对-oriented,建立了中小企业可以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发布渠道,省级集中发布,全国共享,按采购类别科学安排,只需登录政府采购网就可以浏览全国采购信息。 降低企业收集采购信息的难度,方便中小企业及时准确地查询所需信息,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4.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对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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