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法律制度(试论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善货币资源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色彩,导致金融抑制。目前,改革仅在机制上做了部分调整,但对体系及其核心内容没有全面深入的变化,导致正式体系具体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所有这些都受对金融监管。然而,上述立法往往包含大量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同时,监管内容过于简单,远远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对一些新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仍然缺乏某些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农村的民间融资没有受到法律制度的引导,对的高利贷只受到传统社会的社会道德意识的制约。此外,就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总体结构而言,监管的比例过大,一旦实施,就缺乏足够的权威。同时,在法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一旦实施,就缺乏权威性。(2)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对涵盖了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等内容。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可操作性不强。(二)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公平竞争理念
该制度不仅要有效合理地配置权利资源,而且要更加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脱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不是现代法律制度所倡导的制度安排。今天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对对私人资本和非公共产业的漠视和不公正。笔者认为,私人资本和国有资本是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但应分别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积极促进和反映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保护少数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中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谋求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三)忽视甚至忽视农村人口的经济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水平问题,即资源配置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没有充分考虑民生保障等问题,甚至为了金融稳定而牺牲公民的自由融资权。虽然中国政府已经确立了充分理解和采用小额贷款的方法,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以尽可能增加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的基本理念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农村金融资源总量不足。目前,我国金融资源的地理分布明显失衡,大量农村资金外流,这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能力,同时也导致弱势农村人群获得的金融资源不足,尤其是对农村的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民。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发展,导致中国农村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能够满足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的需求,并提供明显不同的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类型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对金融服务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元化和多层次需求,进一步导致广大农民无法实现分享金融改革成果2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对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权力监管主要是通过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来实现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监管者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前提,重点关注监管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和质量之间的直接关系。为了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积极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及时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而言,今后我国应积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基本法的基础建设,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的趋势要求,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1)要及时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法律制度,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并清理对,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废止或修改对的不适用条款;(2)根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和监管情况以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在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安全、促进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相应的前瞻性,构建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维护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