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办(吉林省农村金融制度构建问题浅析)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方针,把“三农”问题的发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制约着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吉林省,农村经济建设中,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意义重大。
一、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2006年以来,随着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颁布,全国31个省按照“低门槛、严管理”的原则,进行了试点改革,加快了农村金融改革进程。随着农村金融改革进程的深入,农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已经放宽,金融机构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开始开展商业化运作和业务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取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是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横向并存,非正规金融的作用突出;在纵向上,合作金融是核心,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并存。
(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双重并存
从法律约束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通常是指受一般法律约束并受相关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如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和邮政银行。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普遍现象,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自发形式。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非正规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表现出以下特点:手续日益完备,贷款手续简单,本金回收率高,贷款期限灵活,覆盖面不断扩大。可以说,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村金融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
根据资源配置主体和目标、业务目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三类:政策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吉林省与国家的建立保持了一致性,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核心的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并存发展的局面。首先是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政策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重要的政策银行之一,农业发展银行由国家建立和拥有,在促进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政策指令的推动下,农业发展银行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将捐赠资金和部分财政资金输入相关农村部门。第二,商业金融机构。中国的商业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另一个是股份制地方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一般设立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行为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对的贫困现象已基本消失。第三,合作金融机构。中国有三种类型的合作金融机构:(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是城乡地区法人数量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分布最广的金融机构。它们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和农民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出现的另一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它主要建立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行为高度商业化和贫困率显著下降的地区。(3)农村银行、农村互助基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地区网络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和竞争不足的问题。从这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看出,合作金融作为唯一能够直接与农业和农民开展业务的金融形式,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a)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它还规定,提前扣除利息是非法的(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润)。虽然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但“现在扣除利润”或高利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合法。例如,当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私人借贷,因此他们不得不接受高利率。为了获得急需的资金,借款人还将同意在白纸黑字的贷款合同中记下现金扣款或高利率。当双方向法院提起纠纷诉讼时,虽然存在扣收利息或高利率等违法行为,但有直接有力的书面合同证据,其违法性无法明确。因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书面贷款合同。鉴于上述现象在对,的存在,一些学者建议,法院不应仅仅依赖看似公平的不公平书面合同,因为借款人的经济疲软而被迫签署。为了证明合同在对,的公平性,需要大量的人力通过收入、信用等来审批。就目前的司法资源而言,吉林省目前根本无法承担这一重任。因此,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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