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电子商务模式(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对, 张听竹风景名胜区政府监管研究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对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成为一个小规模的行政单位,内化资源保护职能。旅游景区把所有权、经营权、经营权和收费权融为一体,而刘秉升认为旅游景区,作为一个旅游经营单位,从事的是企业管理。
(4)景区资源信息不是以对,为特征,而是以对,为特征,这意味着经济利益双方对对商品价格和质量的相关信息有不同的理解,在选择旅游时,对游客是一只奇怪的对大象,游客在获取产品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显然,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冲突。对说,信息的缺乏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出现“劣质产品排挤优质产品”的现象。只有公布政府的正确信息,才能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实现社会公平。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一)——委托代理理论综述。委托代理理论是近30年来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企业内部信息的深入研究而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如何在利益和信息冲突的环境下为客户设计最优的合同激励代理人,这不是对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旅游业中也普遍存在,但其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几乎是空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大规模生产的出现,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使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所有者因其知识、能力和精力而不能行使其全部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和能力行使委托权利。事实上,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为了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鼓励他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市场”的监督作用。(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如果公共景区的资源特点是旅游管理委托代理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实际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产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旅游景区如图1)在资源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旅游景区实施委托代理模式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目前,法规国家颁布的关于旅游区(点)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的运作,促进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制约因素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法规在立法高度和可操作性上已经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其中许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的。该法的不成熟和不稳定极大地削弱了旅游法的权威性,也极大地削弱了其对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调控、引导和保障功能。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善现有的旅游法规和对,法规的基础上,整合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经验,促进旅游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2)旅游景区的合理规划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大部分旅游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和管理者只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期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放弃以往以资源为导向的发展战略,转向创新的规划和发展。创新的规划和开发意味着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筛选和加工对的内部资源。因此,国家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要对对的旅游规划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单元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公开招标。规划完成后,将努力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关注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对,景区资源的长期保护,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考虑周边社区的发展,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