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探析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问题)
本文分析了公路企业在政府还贷公路管理中涉及的一些具体融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目前,对于对哪一方是公路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偿还公路的融资主体可以是公路企业,公路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和向银行贷款,并承担费用到期后贷款无法全部还清的风险。建设资金由政府交通部门筹集后投入项目,项目通车后的收入上缴政府,由政府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关键词:公路融资政府还贷
首先,界定了道路管理企业管理政府还贷道路的融资主体
目前,对于对哪一方是公路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偿还公路的融资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筹集公路项目的全部项目资金,并利用公路项目通车后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偿还贷款或有偿筹集资金,公路项目的债务风险将在通行费到期时由政府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偿还公路的融资主体可以是公路企业,公路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和向银行贷款,并承担费用到期后贷款无法全部还清的风险。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规的现状和实际情况。首先,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偿还的道路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企业和个人贷款或有偿集资修建的道路”,表明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筹集。其次,公路经营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该是经营性公路,如经营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不能获得任何收益,也要承担收费到期时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从现代企业运作的角度来看,其决策层(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普遍反对对接管和管理损害企业利益的项目。
那么,在公路企业管理政府还贷的模式下,公路企业在政府融资中扮演什么角色?《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还贷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虽然公路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但在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采用“代理生成和托管”的方式,即公路企业单独设立机构,负责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并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由政府交通部门筹集后投入项目,项目通车后的收入上缴政府,由政府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当收费到期时,如果债务没有完全还清,将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偿还。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公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融资经验,为政府交通部门的融资工作提供建议和做好基础工作,如寻找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招投标、协商融资条件等。并提交融资合同版本供政府交通部门决策参考。
二、公路管理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融资渠道分析
我国公路建设项目融资是一个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一般分为项目资金融资和项目资金以外的资金融资两个方面。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其来源包括国家投资、地方自筹投资和企业自筹投资等。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少数高速公路项目还伴随着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
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安排部分补贴资金用于政府偿还公路项目资金,包括中央汽车购置税补贴(即部补贴)、地方公路资金、地方汽车购置税、地方专项资金等。不足部分可向企业和个人有偿筹集资金。公路企业管理着政府对公路的偿还,当政府资金短缺时,公路企业也可以向政府提供有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实收资金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是一家大型国有公路企业。经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分担政府交通部门的财务压力,提供低利率或零利率资金。
政府偿还公路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他创新方式包括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由于融资主体是政府,股权融资方式不适合公路管理企业管理政府还贷的公路。如果政府部门向银行贷款,必须与银行就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达成一致,这将在对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当经济评价结果和财务收益率前景良好时,政府可以尝试进行债券融资。目前,人民币利率处于加息周期,银行贷款的资本成本较高,而同期债券利率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一选择对降低对公路项目建设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三、公路经营企业应重视政府贷款融资问题
1.贷款融资的期限。《条例》规定:“政府还贷道路的收费期限按照还贷有偿集资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以看出,政府偿还公路贷款的期限是有上限的。公路投资的具体回收期可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总投资、地方价格、指数,交通量、社会环境、经济增长率等因素进行初步预测。然而,由于未来的不可预测性,目前还不知道在费用到期后是否能还清所有贷款和支付筹款资金。因此,在贷款合同中,根据建设期和收费期的总数来确定贷款期限是保守和安全的。此外,如果政府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到期前偿还贷款并付清已付的集资款,则必须终止收费,贷款期限自动缩短,贷款合同提前终止。
2.贷款偿还计划的安排。政府贷款偿还道路由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从政府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通行费收入必须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不得挪作他用。例如,在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由法规,设立,公路项目年度还款计划(包括有偿集资)总额由财政部门审批。财务部根据各方(银行或有偿集资者)未偿债务的比例分配对还款计划的金额。还贷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省、市交通、公路部门的专户,由省、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批准的还贷计划代项目业主还贷。因此,当道路管理企业管理政府偿还贷款时,年度偿还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准,运输部
3.贷款担保模式的设定。对于对,公路企业的项目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以公路通行费经营权作为质押担保。当有几家银行时,要求它们根据每家银行的贷款额占总投资的比例或每家银行的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来质押公路通行费的经营权。在公路企业管理政府还贷的模式下,交通部门作为贷款人,也可以在不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下为政府信用提供担保。在必须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公路运营企业可以建议交通部门按照各方贷款额占总投资的比例质押公路收费经营权,以防止公路项目的再融资需求。
4.其他可以约定的事项。公路管理企业在管理政府还贷时,公路建设资金经公路管理企业同意,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给申请交通部门,可能导致政府投入资金滞后于工程进度的情况。为确保公路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公路经营企业可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应允许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取贷款资金,并允许建设期资金和贷款资金不按比例到位。
4.改进公路企业政府还贷管理融资模式的建议
1.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法规,明确道路管理企业管理政府还贷道路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模式;明确政府还贷道路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角色,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公路企业应遵纪守法,法规,积极支持政府的公路建设,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