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存到外资银行受监管吗(研究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
随着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在对的外资银行实行全面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迅速,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诸多影响。本文在分析对,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对策。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风险。另一方面,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仍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关键词: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
一、外资银行监管在对的意义银行业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它是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督机构和有关机构代表公众对对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所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作为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银行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它能否稳定运行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越来越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根据国内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对的银行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当然也包括在该国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大量外资银行存在于各国的金融领域。它的迅速发展给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许多影响。国家必须加强对,它的监督处于重要地位。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践仍然依赖于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在对这里,笔者认为外资银行就是银行,而对监管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不同国家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对的监管理论是完全适用和必要的。中国在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监管,可以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特点(一)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截至2007年10月,在中国有20家外资独资银行;3 .中外合资银行;另有72家外资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资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中国年底,已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和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外国银行可以随时转换成公司银行。)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迅速,现在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规模。(2)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对外资银行实施全面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行业和地区的限制。外资银行在进入发展的加速阶段依靠成熟的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对经济在中国的影响力逐渐增强。2.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渐熟悉中国市场规则,经营状况日益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总资产持续增长。仅从2002年到2004年,它们就从3330.5亿元增加到5159.95亿元,占中国银行业资产的1.8%。3.参与中资银行的速度加快了。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与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与中资银行是由于对的长期业务战略。第二,希望中资银行不受政策的限制,建立完善的网点,绕过各种限制,加快进入零售市场的发展。例如,花旗银行和浦发银行联合推出的双币信用卡,在花旗,从事管理和技术合作,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论文资料来源(作者):三。外资银行在华监管存在的问题(1)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二)目前监管模式单一,外资银行在华监管仍停留在传统的“实证”管理阶段。主要实施提交审核。监管机构对在对的外资银行提交的报告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但是,对在运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方面处于空白状态(丙)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监管与对相比缺乏资源,包括监管机构和信息系统的不足。就监管者而言,其特点是数量不足、质量低下。完善的认证体系和后续教育体系尚未建立。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化的过程中,它是低效的。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四)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当今世界,金融体系之间的跨境联系越来越多,研究一个国家内部的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风险。另一方面,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仍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4.对关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1)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我国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参考国际公认的标准(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律。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应该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赋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为监管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多样化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两者缺乏衔接。因此,要实现监督手段的多元化,从行政监督手段向经济和法律监督手段转变,全面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元化监督手段。(三)完善风险监管体系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大多停留在合规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监管。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标准,我国应制定严格、彻底的风险监管制度,将外资银行的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确保监管的全面、客观、合理实施。(4)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依赖于大量的专业人才,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以邀请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参加,以确保认证机制的专业性。(五)加强信息交流,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为适应对各国金融体系日益互联互通的现状,中国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机制。从而协调各国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