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浅谈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虽然信贷由银行提供,但仍有很大的潜在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结算的常见风险,希望对对外贸企业选择结算方式有所帮助。银行初步认定该证书是伪造的信用证,然后联系开证行总行核实其确实是伪造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是一种独立的单据,是一种纯粹的跟单业务。开证行只根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单据付款。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在对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信用证支付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在对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证申请领域的跨国性,以及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强调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认证,银行付款和买方收货是信用证交易中两个不相关的环节,从而暴露出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综上所述,中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结算面临以下风险:1。进口国的政治和经济风险所谓进口国带来的政治和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中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这些变化和调整将影响、制约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当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对贸易主体对,新和政策,的认识滞后,被动的对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政策,变化会的对外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也会带来风险。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下滑,中国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二.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根据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号文件,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商业信用被银行信用所取代,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然而,不能忽视的是,银行并非坚不可摧。破产经常发生在一些国家,甚至是历史悠久的大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一旦开立信用证后倒闭、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其中,最著名的是仍震惊世界的英国,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也就是说,一旦银行不能付款,风险又会转移到出口商身上,这使得收汇不安全,不得不承担商业信用风险。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有些非法进口商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以诱使出口商交货并诈骗货物。一些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延迟修改,或转用其他付款方式。如果卖方在此时贸然交货,将导致出口商被骗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的一家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麦加利, 英国标准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金额为37,200.00美元的跟单信用证。通知方是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由于该证书的真实性未得到确认,因为受益人的当地银行没有像往常一样通知,该公司将该证书带到某银行要求在交付前进行认证。经过银行专业人员的检查,发现了一些疑点。银行初步认定该证书是伪造的信用证,然后联系开证行总行核实其确实是伪造的信用证。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软条款”,也称陷阱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有几个条款,迫使申请人主动随时单方面解除支付责任,使看似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本质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子句的设置是非常隐蔽的。如果出口商在审查证书时不严格,他就会陷入陷阱,变得被动。一般有以下几种软条款:(1)对信用证与条件条款一起生效。申请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开具“临时无效”信用证,规定信用证只有在获得一定条件或单据后才能生效。
例如,信用证只有在样品经申请开证行确认后,或在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在通知行发出通知后,或受益人先提供履约保函,申请人通知船名后才生效,等等。这样,虽然信用证已经开了,但开证的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受益人对对此类软条款了解不够,急于交货,一旦货物市场发生变化或申请人因其他原因不愿接受货物,他们将拒绝签发有效通知,并以信用证尚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从而给出口商造成损失。(2)在货物装运的某些细节上设置陷阱,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或目的港应由签发证书的申请人通知或经其同意,并应以修正的形式通知。这种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的申请人掌握了是否以及何时装运货物的主动权,也使受益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他们必须做好装运准备,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掌握交货日期,这可能导致信用证的装运时间随时逾期。如果受益人在装运期间不符合信用证的任何条款,这将是开证行拒绝付款的理由。(3)对商检证书大惊小怪。一般信用证规定,卖方所在国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议付单据。然而,带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品检验证书必须由申请开证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签发,或由开证行验证,或与开证行存档的样品一致。在这种交易条件下,只有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认可的商品检验证书才能作为议付单据,这相当于给开证申请人主动接受货物的权利。一旦开证行申请人对对货物质量挑剔,如果你拒绝出具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的文件不符,那么受益人将没有付款保证,这实际上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的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中显示软条款。此类信用证往往包含这样的条款:货物收据必须由开证的申请人签发或验证,或货物必须由开证的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签发的相应证书应作为议付的单据或条款之一,以规定货物应根据进口国的检验标准接受,并应出具检验证书。包含这一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所以受益人只能在开证的申请人接受货物后才能得到付款。这一条款的存在使得不可能谈论银行的支付担保。实质上,它将信用证作为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的使用,变成了托收业务中的长期承兑交单,加剧了货物空箱时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受益人的货物。五、单据不一致、单式单据、凭证和货物的风险(1)单据不一致、单式单据的风险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出口单据和信用证仅指以出口商发票为核心的一整套出口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是一种独立的单据,是一种纯粹的跟单业务。开证行只根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承兑、付款或议付。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议付行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一致。(2)证书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是根据合同开立的。虽然两者关系密切,但信用证并不等同于合同。当信用证在某一点被开立时,它就成为一份独立于销售合同的文件。买卖双方和同事之间的合同只对对,的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对对的银行没有约束力。信用证是一种法律文件,对银行和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开证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买方和卖方都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要正确理解凭证和凭证的关系,否则,会影响收汇的顺利进行。(三)证书不符的风险如果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对出口企业也会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合同订立后,卖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这在对的一些国家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的出口商对,清楚地知道,如果它少交货将是违约,但对对它多交货也是违约的理解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