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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全面开放(浅谈金融业全面开放下银行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0-09-24 20:28:2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01

[摘要]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面对众多外资金融机构,以对,进入,为核心的金融业,必将经历一个转型过程。如何应对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各类银银行尤其是银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问题。文章从公司治理、银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制度、银银行外资平等待遇、银银行破产、存款保险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建议和对政策。目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体制和机制的变革仍是一个问题。

[摘要]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面对众多外资金融机构,以对,进入,为核心的金融业,必将经历一个转型过程。如何应对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各类银银行尤其是银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问题。文章从公司治理、银银行并购、监管法律制度、银银行外资平等待遇、银银行破产、存款保险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建议和对政策。

[关键词]金融业完全开放银银行M&A风险法律问题

一是明晰产权,完善银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体制和机制的变革仍是一个问题。从银银行的治理来看,“官本位”现象依然严重,仍然遵循典型的“行政化”治理结构。各级经理都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中,公司治理中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如对企业的过度行政干预等。这在银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很常见银国际工业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2005年10月31日由巴塞尔银银行银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号意见第13条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适当和有效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基础。它包括宏观经济的政策,商法体系和会计准则,它们会影响市场的完整性和整体经济效率,而这些因素可能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银监事会副主席蒋定之,特别提到推进董事会职业化。有人指出,必须有一定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这取决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而不是董事会的一个决策。我们应该依靠分析管理委员会、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此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独立董事作为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快功能便利化,有效制衡权力,形成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机制,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的理念。银商业银行应抓住股份制改革和上市的机遇,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否则很有可能落后于一些上市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薄弱,效率和效益低下,不良资产增加,资产质量恶化。因此,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组成的组织结构,通过制度安排保证独立运作和有效制衡,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提交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关联交易的公开和公平;投票时关联股东的回避;股息和红利计划的宣布和执行如期进行。中国银分行实施现代公司治理非常重要。只有真正转变为现代企业,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关注银银行并购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制定专门的银银行并购法

1.加强对银银行并购的垄断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对于银ht银行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定

2.完善银银行M&A分行监管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首先,正确界定银, 中政府并购的职能和行为边界,不断提升市场在对和银的作用,银M&A银行的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必须根据双方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来进行。因此,为了提高银银行M&A分行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对政府职能进行重大转变,使市场成为银银行M&A分行的主导力量.政府的立场应该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M&A秩序、制定M&A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而不是直接干预M&A的活动,为银银行M&A分行营造一个规范、平等、公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3.为银分公司制定专门的M&A法律。立法是为了规范,监管是为了准备中国对,和银的并购。要建立银银行M&A分行的法律规则,首先要注意M&A审批的基本标准、审批的基本程序、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等问题。其次,在立法结构和制度上,有必要为银银行各类并购建立统一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银银行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将制定进一步的操作规程,以弥补基本法的不足。

三.清理银分行现有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我们仍然面临着清理和规范一个全面的法律法规的问题,我们目前的许多管理方法与世贸组织的协议相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做出一些适应性的调整,如国民待遇。此外,一些超国民待遇应该取消。现在一些外资银银行实际上享受超国民待遇。如何加快银, 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合国情、在保护期内能够有效运行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能力、业务创新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全面提升银中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国整个银产业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

此外,政策的监管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例如,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即征信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等。都应该是整个监督系统的一部分;在监管技术方面,要引入透明机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和市场应该良性互动,帮助金融机构化解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外资在银,对的平等待遇

从银的行业监管环境来看,银存在事实上的行业投资准入不平等。目前,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允许单个股东入股中-funded 银银行,最高外资不超过20%。然而,尽管对,对国内民间资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审批仅限于10%。这种不平等实际上限制了私人资本为中在银的投资注入活力。此外,中外资税负不均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客观上削弱了中-funded 银银行的竞争力。但是,银监管委员会新通过的《银外商投资管理条例》已经提出,注册在银,成为法人后,除了贷存比等监管指标需要与中-funded 银银行保持一致外,还将取消税收优惠。这使得中在银的投资和外国在银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5.建立银银行的退出机制。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海外金融机构不一定是好的金融机构。对外开放后,我们如何应对那些有问题的外资金融机构?我认为金融机构可以也可能破产。破产对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损失,但对整个对经济来说却是一种保护。此外,破产还应涉及社会保障,即如何安置破产的银银行的员工,因此应建立适当的社会保障,妥善安置和处理员工的问题。

自1991年以来,美国就有一项法案,要求银的外资银行、银的外资银行应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并加入存款保险公司,这是根据世贸组织的原则和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的。然而,要加入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它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这样的话,你必须在美国,申请和银,的相关机构获得许可,并注入资本,以满足美国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这实际上是对对存款保险基金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对银银行体系的一种保护。这不仅遵循了世贸组织的原则,也客观上保护了美国当地的金融机构。今天,我们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在寻求这种平衡。

2003年,央行存款保险研究组提交了《关于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的研究报告。2004年,央行在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立了一个特别存款保险办公室。与此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四大部门联合牵头的筹备组已对《法制办, 国务院, 银, 发改委银《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了多次起草和修订,并将于近期提交国务院审议。从这个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会以惊人的速度向前推进,但仍有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在引入之前仔细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是否采用强制参与模式。此外,在机构设置方面,需要解决目的和功能定位、机构设置形式、保险范围的确定和保险资金的使用以及机构与银监管委员会和央行的协调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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