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浅论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大量的农民工主要是中青年,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没有达到老年。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养老问题将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滞后、企业不愿参加保险以及农民工自身缺乏安全意识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护他们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年数量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大部分农民工都是中青年,他们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目前
[关键词]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护他们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年数量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大部分农民工都是中青年,他们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目前农民工养老问题并不突出,还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的大规模养老问题将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来承担供养老人、农民工自身、子女或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影响。因此,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该系统覆盖。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并明确规定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包括在内,而对,作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是,从现实来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诸多障碍。
(a)该系统有缺陷
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规定年龄,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然而,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是体力劳动,而且大部分都是灵活就业,很少有单位会长期雇佣他们。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大量农民工已经放弃了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有几个原因。二是转移方式落后。第三,各省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了问题,这些问题不能通过迁出地省社保机构和迁入地省社保机构来解决。农民工不知道找谁来解决问题。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来,政策出台了许多保护对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和措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立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中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得维权工作缺乏力度、漏洞多、可操作性差,以及缺乏明确的问责规定等问题,使得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在对,当涉及到农民工的薪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大多是在问题或投诉被举报后才进行检查和处罚,主动监督不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时,往往逃避更多的费用,支付更少的费用,而且主动缴纳的很少。
(3)企业不愿意参与创新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和高风险行业的脏、累、差的体力劳动。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比重很高,对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压力很大。大多数企业缺乏为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方式,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只要能找到工作,几乎不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宜,农民工生存压力很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导致一些低收入农民工愿意给企业一定补贴而不参加养老保险,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参加农民工的任何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自身缺乏安全意识
农民工自身存在四个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养老是未来存在的问题,但他们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几十年后他们还年轻。第二,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低于1000元,但西部地区只有600元。第三,就业压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打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对有工作谋生感到满意,只能放弃养老保险和其他权利。第四,法律意识薄弱。对经常采取克制和耐心的态度,不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实施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城乡差别的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从而有助于逐步消除个人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高国家和社会在老龄化高峰到来时承担风险的能力。
(1)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险法》尚未颁布,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和《职工养老保险法》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与率低与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直接相关。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险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延续。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加保险,有必要设计一个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异地转移和延续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措施。2010年1月1日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外来务工人员中断工作或回国后没有继续缴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下至第14页)
(续第39页),保留所有的保险赔付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将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是返回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将按照上述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并共同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城镇个人账户均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第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省级统筹已全面实现,职工有了转移和延续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制度和制度基础。第三,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规定,在城镇间流动或在城镇间间歇工作的农民工,只要缴纳保险费并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对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具有深远影响。
(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保护对,农民工权益,应该走综合整治之路,从用人单位入手,签订劳动合同。对侵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那些不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象,把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4)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针对对,对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包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参加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义务和农民工应该享有的权利、农民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等,我们还应加强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和对,养老保险知识的教育。 如何处理养老保险的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关系以及如何衔接。 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养老保险意识,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民工参与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和法制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要解决社会公平,必须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因为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安全网和减压阀,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具有社会安全网和减压阀的功能。养老保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