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将农地发展权引入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思考)
分析农地发展权的内涵,首先要分析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最早建立于英国,其目的是围绕土地开发和土地资源保护来调节国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0世纪初引入分区规划制度后,美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可转让土地发展权制度。后来,法国, 德国, 意大利, 加拿大, 新加坡, 韩国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狭义而言,农地发展权是指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并获得更大利益的权利。
1.科学界定土地发展权的内涵
分析农地发展权的内涵,首先要分析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最早建立于英国,其目的是围绕土地开发和土地资源保护来调节国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土地发展权源于对土地发展的限制。如果没有限制,就没有土地开发权。(1)20世纪初引入分区规划制度后,美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可转让土地发展权制度。后来,法国, 德国, 意大利, 加拿大, 新加坡, 韩国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土地发展权制度。
目前,我国《法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国内学者对对土地发展权及相关问题的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同的理解。侯丽华等人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包括:将农地变为非农业土地的权利(或农地发展权);未利用土地转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开发权;在农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投资发展权;建设用地开发权。范辉等人认为土地发展权可以分为农地发展权、建设用地发展权和未利用土地发展权,并详细分析了农地发展权和土地发展权的异同。(3)万磊认为,土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在资源利用方面改变其原有的使用形式并进行再开发的权利,即突破原有的土地使用形式,在空间维度上进行深度开发,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王万茂等人认为,土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变更权和对,土地原始集约度变更权,包括农地发展权和城市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的创设超越了传统的产权制度概念,从静态的权利所有制制度向动态的权利发展制度转变,从注重保障农民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从不平等的动态发展权向实质平等的动态发展权转变,从代际和谐向代际和谐转变。分析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土地发展权一般是指发展权在开发对象——土地上的综合体现。它是一种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广义而言,土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的再开发权,包括空间深度开发权和使用时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即空间建筑权和土地发展权。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仅指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尤其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利。摘要:本文从狭义上论述了土地发展权,主要是农地的发展权。实践证明,农地的发展权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确立农地发展权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对和农地,发展权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但都认为农地的发展权是征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国际上,英国,法,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农地确立了发展权。这些国家建立了农地发展权制度,以保护农地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平衡与稳定。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对工商业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大量农地的快速侵占。在西方国家,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公认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农地发展权概念,但在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农地转换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农地发展权问题,学者们正在积极研究这一问题。
张安录称农地的发展权为可转让的发展权,即土地使用有限的土地所有者将他们的土地发展权出售给土地使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者进行额外土地开发的权利。周建春,农地认为,发展权是指农地,优化利用方向的权利,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用益物权。9 王万茂认为,农地在中国的发展权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国家通过征地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根据法;的说法,农村集体农业用地被转化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法的说法,国有农业用地被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臧俊梅等人认为,农地的发展权是指将土地用途从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权利,以及开发农业用地的权利。农地发展权是一种有目的和功利的制度安排。陈茵茵等人认为,从理论上讲,农地迅速非农化的内在原因是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地发展权的缺失,导致农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巨大土地增值收益无序化,导致土地权利相关主体无序竞争,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李存和任大鹏认为,从表面上看,农地的发展权是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但由于使用不同的土地用途会产生收益差异,而非农业用途所产生的收益与原来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大相径庭,因此,归根结底,农地的发展权问题是收益的土地增值所有权问题
笔者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的一个子概念,是对农地对其进行再开发利用的权利,即农地所有者或农地使用者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并获得收益农地发展权的权利,是一种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流通性。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而言,农地发展权是指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权利,或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获得更高的收益,而不改变农地的用途。狭义而言,农地发展权是指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并获得更大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农地建设用地的变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二是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然而,基于公共福利的用途改变一般不会产生增值效益,也不会产生发展权。因此,基于农地已变为建设用地的现实,当务之急是赋予分享农民土地增值权和收益农地发展权,这样才能保障法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才能充分利用农地发展权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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