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管理什么意思(如何提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表明我国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的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们谈到了推进城乡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工作力度。针对我国对经济运行的新形势,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基础管理,增强医疗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1、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考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是医疗服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建立医疗保险奖励举报制度和住院备案举报制度,以制度为基础,以检查为手段,不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打破终身制,实行淘汰制。在医疗行为管理中,要注重对住院病人的管理,做到“一严、两控、三审”,一严就是严格控制住院;二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自费药品、特殊药品和检验项目的不合理使用;三是严格审核住院病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和日常费用清单。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金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专款专用;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同时,要积极探索基金的保值增值,逐步实现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的过渡。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和分析运营基金的动态。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实现了五类保险之间的资源共享。今后,我们应把社会保险信息网与对,定点医疗机构连接起来,开发医疗费用监测系统,利用现代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开发医疗费用监测指标、系统和分析系统,对对医疗费用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监测,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监测效率,对对,的异常医疗费用进行分析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3.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基金结算方式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经济手段抑制医疗费用增长、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必要手段,旨在实现医疗保险基金定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无论是按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还是按人头付费,各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医疗机构和员工之间的冲突和不满,或者有意无意地占用医疗保险基金。目前,一些地方在医院的结算中引入了“病人头”指标,取得了错的效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复合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符合要求的量化数据库
4.加强与卫生和社区公共卫生事业的联系,积极宣传疾病预防和保健知识。增强员工自我保健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方式,降低疾病发病率,逐步实现从疾病保险向健康保险的转变。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将部分疾病的最低治疗费用和平均住院费用向社会公开,以便参保人员选择自己的医院,指导合理的医疗和健康消费。以优质服务为重点,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服务,必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效能建设。首先,要以人为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继续贯彻落实,像社保中心去年组织的“从我做起,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职工服务,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培养高素质人才,实现社会保障队伍建设的新突破。加强对,员工在职培训,做好再教育,开展业务技能竞赛,提高工作效率,开展创先争优、文明窗口的竞赛活动,塑造单位良好形象。加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深入持久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医疗保险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
二、加大改革力度,突破阻碍医疗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加大改革力度,突破狭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束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因此有必要更新过去形成的旧观念,采取普遍公示和专项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对的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开展了不同侧重点的宣传。通过宣传,我们可以实现单位和个人观念的“两个转变”:一是改变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的旧观念,形成合理分担医疗费用的新理念;第二,医疗机构通过改善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增加便利设施,从“坐在门口求医”转变为“在家就医”,并以医疗保险改革为契机确立了求生存、求发展的理念。
2.要深化改革,必须加快医疗保险立法的进程。首先,立法至上是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需要。一方面,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亿万人民利益的社会公共事业。没有立法规范和硬约束,就无法有效促进。医疗保险本质上属于社会再分配,具体的制度安排必然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及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公费和劳保机制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化的理念,而其他人的医疗保险却处于一种不规范的无序状态。虽然国家颁布了《决定》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但这仍是一种低水平的过渡形式,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只能依靠政府的行政决策或指令来推动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这种情况不仅不能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真正向模式化发展,而且会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