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知情抵押有效吗)
2015年12月17日,金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之后,金和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正在离婚。2017年1月,我将金和徐告上法庭。第二被告被要求偿还8万元。这是一份夫妻双方约定的贷款合同,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也认识到金明确表示这是一个“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的案例。因此,后一笔20,000元的贷款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金偿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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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金和徐是夫妻。
2015年12月17日,金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他的妻子徐在借据上签了名就走了。徐走后,金跟我商量,同意再借2万元。当金独自签发借据时,他一再警告我不要让许知道。之后,金和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正在离婚。2017年1月,我将金和徐告上法庭。第二被告被要求偿还8万元。在庭审中,我讲了贷款的实情,特别是金单独开出借条时,告诉我不要让他的妻子徐知道详情。根据我的陈述,法院最终裁定金和徐应共同偿还我6万元,金应偿还我2万元。法院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号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他们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第三方知道该协议并以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清偿丈夫或妻子所欠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金第一次借钱时,丈夫和妻子都在收据上签字确认。这是一份夫妻双方约定的贷款合同,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第二笔贷款是在徐女士离开后由金女士单独提出的,金女士明确警告你不要让她的配偶徐女士知道这件事。你也认识到金明确表示这是一个“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的案例。因此,后一笔20,000元的贷款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金偿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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