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企业增值税)
9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对于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未同时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将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商品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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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对于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未同时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将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具体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财政部表示,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如未同时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以下条件,将试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2)出口货物应经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 * * * * *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明确表示,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部门间沟通合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控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商品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财政部已明确《通知》所指的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通知》所指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建立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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