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上述分析只是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涉及不可避免理论和不可避免偶然理论的内部争议。事实上,必要性或必要性的争论是基于一个客观因素,即中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和等同因果关系理论都是为了限制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围。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该放在责任之前考虑,但近因理论将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同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上述分析只是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涉及不可避免理论和不可避免偶然理论的内部争议。那么,因果关系只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吗?事实上,必要性或必要性的争论是基于一个客观因素,即中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已经发生,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客观事实,以及犯罪人对行为和结果的理解,在我们的主观理解中不存在,而是实际存在。所涉及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以及行为与受该心里状态支配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事实。这种因果关系不仅是客观方面的一个因素,也是行为者主观方面的一个认知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必要性与必要性之间的争论只是犯罪构成理论中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的争论,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对客观方面的片面理解。在研究因果关系时,我们应同时关注主观因素,即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忽略了对行为者主观因果关系的认知研究。根据以往研究的逻辑,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方面的结果之间的联系之后,很容易进一步确定主观行为人的认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确定后,主观认识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偶然论证的必要性和必要性的论证,容易出现“推因生果”的思维倾向,最终导致因果关系的判断“一战到底”。
二、英美法系的两级原因理论
在英美国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原因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条件理论所描述的原因,由“但是”公式来判断,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有害的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然而,并非所有的事实原因最终都可以认定为刑法原因,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以找出应当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和等同因果关系理论都是为了限制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论”、“共同思想论”、“政策论”和“预见论”却各持己见,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我看来,所谓的“近因”不一定是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而是因果关系上最接近的,其本质要求是,有害行为不应在有害结果中发挥过于微弱的作用,并应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该放在责任之前考虑,但近因理论将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同于刑事责任的追究。要回答为什么行为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以因果关系的参与为前提,彻底颠倒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理论的缺陷在于,因果关系是由行为者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能够知道结果来决定的。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的循环论证”。然而,在裁判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的裁判标准极其灵活。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不同的时代背景以及道德价值观的变化,法官可能对同一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有些人怀疑刑法中是否有一项基本原则可以用来解决所有的因果关系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新理论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研究中,历史上曾有过偶然因果关系论和必然因果关系论之争,现在有了高概率、条件、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论。这些观点的出现,标志着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不断深入,拓宽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视野。但与此同时,它也给我们一种感觉,我们不能从零开始抓住真正的要点,或者只问问题而不解释如何解决问题。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诠释学,刑法论证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现实问题。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学科,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也不例外。然而,从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