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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开题报告范文样本(法学专业开题报告)

时间:2020-04-26 22:38:10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2

开放报告不仅是文献研究的重点,也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分散点,在研究工作中起着定位作用。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学专业开放报告。请阅读它作为参考。

论文题目:绝对性法律问题研究——基于信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的分析

第一,论文题目的目的和意义

(a)专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当铺借款,并将其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当铺,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内赎回原物。超过约定期限的,质押物直接归当铺所有,或者当铺出售质押物冲抵贷款。典当法律关系双方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当押期间,当押商同意当押商须向当押商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有时,当押商也同意一项惩罚条款,以限制当押商履行其付款或偿还当押商的义务。典当业以其简单快捷的融资方式得到了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典当期限届满或续租期限届满,典当人在一定期限后未能及时赎回典当物,这种纠纷时有发生,也称为绝对典当。《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抵押或续期期限届满后,房屋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期。如果您在期限内没有兑现或更新您的承诺,这将是绝对必要的。

典当纠纷大多发生在神之后,因为:

首先,《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典当行在典当期间以及从续期期满到当前绝对赎回期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的上限。在绝对流通的典当法律关系中,只要金额不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但是,《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说明是否以及如何继续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这在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给典当业造成了混乱。第二,当铺与当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铺应当延迟履行交款义务时,当铺坚持要求当铺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这户人家认为,在付了钱之后,没有必要再付罚款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怀疑,上诉现象日益增多。摘要:以安徽省芜湖市新达典当公司、程某、吴某典当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对绝对利息、费用、违约金等问题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以利于今后的司法工作。

(2)本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只在第40条中提供了一个绝对的定义。但是,在截止日期之后,目前的家庭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如果是,什么标准应该用于支付,以及如何理解和理解处罚条款的有效性。当相关的合同纠纷出现时,它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一些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决定了当典当合同发生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和理论标准。对利息和费用问题以及与违约金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为典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信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公司纠纷案,近年来已成为一个非常常见的纠纷话题。在实践中,许多典当行故意拒绝处分典当物,以实现后爪债权

(1)第《典当管理办法》条典当的估价金额和现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对房地产补贴金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可作为确定津贴金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现金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典当期限折算。当押货币的利息不得扣留。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期金额42。房地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期金额27。产权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期金额的24。如果当期少于5天,相关费用于5日收取。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间或者典当期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押。最长展期为6个月。续保期从典当期满日或上一次续保期开始。届时,往来账户应结清以前的利息和往来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期期限届满后,典当行应当在5日内赎回或者续期。逾期未赎回或续质押的,应当是绝对必要的。

典当行除偿还典当行的本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收费标准和典当行设定的逾期天数支付典当行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拒收物品:

(一)典当行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在典当行事先同意拒绝典当行后,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和流动资金的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现住户,不足部分向现住户追偿。

(二)典当行评估价值低于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出售或者折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质权经当事人约定实现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或者质权人可以从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因违约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问题解读(2)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因素

近年来,终止后的利率计算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内学者对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朱晓华法官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提出,终止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用户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为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否应该承担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双方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则应在合同期满后立即支付违约金。金额可根据申请进行调整。在他的文章《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中,赵静指出《典当管理办法》设置绝对制度的原因也是为了平衡当铺和当铺的利益。放弃之后,原来的典当关系就结束了。一旦放弃结束,典当行就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典当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置被拒绝的物品,优先回收被拒绝物品的本金和利息。当铺有权要求退还扣除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如果用户不能偿还贷款,他将不会违反合同,所以他将不必支付违约金。

(2)国外形势

至于典当品的处置,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则是,典当行也可以在拍卖中对自己的卡出价。典当行不仅是典当的委托人,也是典当的竞标者和购买者。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当铺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对地,当没有人对一个项目投标,也没有人被允许代表它投标,那么这个项目的所有权就不能转让。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典当行的处置程序,容易导致典当行故意拒绝变现和延长收费期限。同时,我国《典当法》还应规定对不配合典当的典当人的救济程序变现。

(3)个人形成的新观点

本文通过对安徽信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解决案件中的纠纷问题。最后,绝对利息和费用条款的适用规则;详细讨论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以及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1]基本框架结构

这篇文章打算用四个段落来讨论。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安徽信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点。第二部分讨论绝对权利和利益条款。第三部分讨论绝对成本条款和综合成本条款。第四部分论述了违约金条款终止后效力的确定。

[2] 论文主要内容

前言

一、信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基本情况及争议要点

(一)基本情况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新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夫妻二人程正刚、吴爱英)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份,其中第二抵押房产同意第二被告以其位于第号的房屋向原告借款。郭靖泾县泾川镇叶亭路3-4-64号(2008)泾川2008年013187号1512号,建筑面积120.95平方米。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现值)、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第四条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贷款金额225,730元;月综合利率为2.7%,月利率为1.1%。贷款期限为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第四条及补充约定的,按贷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5日内逾期还款,按每日未还金额的0.5%计算。超过5天,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出售或强制执行。在出售、拍卖或诉讼期间以及债务履行期间发生的费用

2008年6月20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借据,称该笔贷款现为人民币225,000.7万元,仅贷给安徽省芜湖市信达典当有限公司。注:已注入中国银行泾县支行乐容桂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在典当期间扣除综合费用18,280元,余额207,45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同一天,原告和第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第二被告在收到现金后没有续约或赎回,只是支付了利息和综合费用,直到2008年12月21日。上诉失败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贷款225,730元及其利息和综合费用(利息和综合费用计算至贷款还清)。(2)或依法判决被告出售抵押财产并返还上诉贷款。(3)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违约金45,146元,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他没有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 《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超过6个月未赎回或续保的人应被视为绝对。被告应及时处理自己的财产,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果法院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减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典当关系在终止后终止。如果被告没有偿还到期金额,除了到期金额外,他还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但他不需要支付综合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过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权衡。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赔偿金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的30%计算和支付。

(2)争议

1.当当前家庭完全失去控制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当家庭完全失去控制时,是否必须支付综合费用

3.最终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条款有多有效?

第二,绝对条款和利益条款

(一)绝对利益后应继续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 .当标的价值低于3万元时

2 .当标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

(二)绝对利率标准

1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作者的观点

(三)结合案例分析

三、绝对综合成本条款

(一)综合成本的定义

(2)日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原因

1.从《典当管理办法》开始分析

2 .来自典当管理部门的回复精神分析

3.从绝对权力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3)摘要

四.排除后处罚条款效力的确定

(1)违约赔偿金条款的类型

(2)未支付现金违约条款有效性的确定

1.无效原因

2.作者的观点

(三)逾期违约金的收取标准

(四)结合案例分析

结论

[3] 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为《典当管理办法》,允许当铺收取。它是用来平衡典当行在典当期间向典当人提供货币和保管典当物的对价。然而,对于典当人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典当期满或续租期满后如何承担管理措施,则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账户到期未赎回时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考了大量与典当问题相关的国内著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论文,并进行了一系列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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