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申请条件 在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登记注册和注册证书; (二)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加工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种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
在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登记注册和注册证书;
(二)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加工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种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情况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执行机构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压力蒸汽锅炉(a、b、c级);
(2)压力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类);
(2)移动式压力容器(丙类);
(3)气瓶(乙类)。
3.压力管道部件
(1)管道、配件、阀门和法兰(a级);
(2)补偿器(甲级);
(3)密封件(甲级);
(5)特殊部件(甲级)。
4.电梯
(1)客梯(a、b、c);
(2)液压电梯(乙类)。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类);
(2)门式起重机(甲级);
(3)塔式起重机(甲级);
(4)移动式起重机(A类);
(5)铁路起重机(甲级);
(6)门座起重机(甲级);
(7)电梯(A类);
(8)缆索起重机(甲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甲级);
(10)机械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娱乐设施
7.相关部件和安全装置
(1)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验收、审批一级锅炉配套件;
(2)锅炉和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等于1800毫米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和快开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类)。
3.压力管道部件
(1)金属管、配件、阀门和法兰(b类);
(2)补偿器(B类);
(3)压力管道支架(乙类)。
4.电梯
(1)货运电梯(b、c);
(2)液压电梯(丙类);
(3)杂物电梯(c类);
(4)自动扶梯(乙、丙类);
(5)移动人行道(乙、丙类)。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类和c类);
(2)门式起重机(乙、丙类);
(3)塔吊乙级、丙级;
(4)移动式起重机(乙类);
(5)铁路起重机(乙类);
(6)门座起重机(乙类);
(7)升降机(乙类);
(8)桅杆起重机(乙级);
(9)悬臂起重机(丙类);
(10)轻型和小型起重设备(b类和c类)。
6.相关部件和安全装置
(1)快开压力容器的水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和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和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毫米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包括申请,验收、试生产和型式试验、鉴定、审批、认证等程序。
(1)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申请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并将申请提交给许可证实施机关,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2)验收
申请,对许可机关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并返还给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产品的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予以接受,准备进行产品试制或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公布)。
完成型式试验后,进行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邀请评估机构
申请单位应携带经认可和验收的申请数据及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并邀请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评估和评价程序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如制造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估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估工作后,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五)审批、认证
经审查,许可机关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要求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下达不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和审批许可项目,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发放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了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在相关网站公布),负责申请的受理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
限期
(一)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收到申请单位邀请和申请单位接收申请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和型式试验(大型和特种设备及部件的型式试验视情况而定),在鉴定和型式试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和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批手续,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4)申请验收通过后,申请单位应邀请评估鉴定机构在1年内完成评估鉴定工作(大型设备可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办理申请验收手续。
七.添加
被认证单位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类型、类别、品种的,按照re-申请办理手续,但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估程序。
八、审查更换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申请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审和换证,复审和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九.变更和延续
(一)被认证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在相关网站公布),出具相关变更证明,由许可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被认证单位在按照规定通过申请审查后,因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已取得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期满前30天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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