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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什么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时间:2020-10-16 19:50:45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1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实施本规定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可的设备,由于设备本身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害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危险。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工厂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机械及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实施本规定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时,应当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第二章总则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对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施;对无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生产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更换)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证的取得(变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申请证书的验收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审查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认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在中国,销售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时,必须标明在注册, 中国,的代理商,代理商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代理人必须向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接受委托代理人和中国注册的证明材料

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在中国,销售的,第一批同类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护和改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单位必须对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资格证在全国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业务不得转包或以任何形式分包。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检修和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建设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向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由实施本次验收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强制验收。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检修和改造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给用户,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必须对在对和运营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批准证书的特种设备。在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申请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新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用户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向本地区地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注册。只有将安全检查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应急措施等。并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可能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设备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前,用户应当在对,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用户必须使用对专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没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检验、月度检验、日常检验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用户必须定期到使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标志中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

安全检验标志的有效期自验收或定期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法规对特种设备或者部件有寿命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报废。特种设备报废后,用户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注册注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监督、监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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