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局官网特种设备什么时候划转质监局管理
你好,国家局于1998年6月24日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方案的通知。经贸委,劳动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坚持原则,严格纪律,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
各省时间略有不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版处:
:号发[2000]73号
2000年10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出版署:
证发[1999]38号:
1999年12月29日
于转, 关,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通知
新疆自治区出版署:
国发〔2001〕150号: 新政办
2001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版处:
:号发[2000]73号
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省直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部、编委会办公室、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的交接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计划,经贸委质量管理职能和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已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上上下下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市、县两级质量管理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和驻关机构应划归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计划:
一、基本原则
1.经贸委市县(市、区)质量管理,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关的机构、人员编制、人员、资金、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权限上划到省,的组织和人员管理
2.移交范围为市县(市、区)经贸委质量管理,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室;对与上述职能相对应的检测机构和人才培训机构
3.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上述单位的人员(国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除外
1.关:人员经贸委质量管理和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人员必须是关公务员
2.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人员:人员工资关为注册人员;离职(退休)人员。
(3)财政资金
经贸委和劳动局按职能移交的行政人员的行政费用,包括人事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包括一次性专项经费),以1999年资金决算为准。1999年,本单位决算中人均行政费用高于本地区人均行政费用标准的,按本单位决算计算;1999年,本单位决算中人均行政费用低于本地区人均行政费用标准的,采用本地区人均行政费用标准。经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上划到省财政逐级拨付。随着职能的转移,关,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步上缴省级预算外资金和省级国库。
检测机构和人才培训机构的经费按行政经费提取。
(4)资产
移交资产是指关各部门(办事处)和各单位所有待移交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临时付款、应收账款、库存物资等)。)和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微型计算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设备)。转让单位使用的房屋属于当地政府所有的,其产权无偿转让。
三、交接方式
(1)组织机构的移交
1、将关,厅(办)室等单位编制的批准文件(政府和人事管理部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职能科(处)室机构、编制情况表》和《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编制情况表》应由转科(室)室和关单位认真填写。交接清单必须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2)人员交接
1、凡各市,县(市、区)移交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组织部任命,领导班子成员档案、领导职务批准文件和干部任免文件,由当地党委组织部和组织管理部移交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关单位职能部门(办公室)室和领导干部办公室文件的移交,应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经贸委劳动局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的人事档案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的人事档案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应当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各单位要认真填写自己单位的《人员名册》。调动花名册必须有同级人事和组织管理部门以及经贸委,劳动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
(3)资产转让
移交的关职能部门(办事处)和单位应对该部门在对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坏账、死账、报废资产和待处理资产)进行核实和登记。以1999年年底记录为准;未备案和在建项目按实际数量登记并提交
市、县(市、区)质量管理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室和关单位的交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组织、人员编制、人员和资产等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经贸委,劳动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坚持原则,严格纪律,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关各级人事、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关各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头脑不乱、队伍不散、工作连续,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人事厅
编办省
省财政厅
经贸委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