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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时间:2020-09-26 17:02:1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13

第十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29日). 实施本规定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规则另行制定。合格的,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强制验收。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规定

(订单号。第十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可的设备,由于设备本身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害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危险。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工厂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机械及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实施本规定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时,应当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第二章总则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对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施;对于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生产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更换)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证的取得(变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申请证书的验收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审查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通过考试后,国家

第十条在中国,销售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时,必须标明在注册, 中国,的代理商,代理商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代理人必须向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接受委托代理人和注册在中国的证明材料。境外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或者部件在中国,销售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护和改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单位必须对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资格证在全国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业务不得转包或以任何形式分包。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检修和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建设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向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由实施本次验收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强制验收。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专用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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