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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有没有修订

时间:2020-12-23 08:19:25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9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就业地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可将劳动者档案从原审查机构转出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查询网,以确定原证书的有效性。

没有修改,有实施意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质检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

为满足140号令要求,调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相关内容,对对原证书格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的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的缝钢印公章,而不是印总局证书专用章。证件号码统一改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护照或境外人员探亲证号码),并增加考试机构备案的操作人员档案号码(档案号码也可以是身份证号码)。发证机构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将操作人员信息上传至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并在线查询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号码、档案号码和姓名。

为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的标准化和统一,根据第140号令第37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的印制度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过渡时期实施条例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的使用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总局决定该条例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目录》确定的操作项目发放新版证书;如暂无新证签发条件,旧证可于2012年4月30日前签发,但经营项目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签发之日起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负责自动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四年。

三、关于旧版本证书转换成新版本证书的问题

证书旧版本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检时用新版本替换。该项目将根据《目录》确定,并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进行转换(见附件2)。转换后的新版证书由原考试机构盖章。期满复试后需要再次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 中没有的项目将不会被转换,也不会被纳入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的操作项目以《目录》为准,中证书的项目仅用项目代码表示。项目代码与中,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标注的操作人员具体操作水平无对对应关系,经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操作项目操作水平不再按相关考核大纲进行区分。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根据理论知识计算机化考试和实际操作物理(模拟)考试的要求配置资源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中国特种设备公共信息查询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指定的检测机构

五、关于更换工作

为方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复检,在不同地区工作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在申请,原发证部门复检,也可在申请,原发证部门复检。就业地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可将劳动者档案从原审查机构转出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查询网,以确定原证书的有效性。

附件1:新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样式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类型与项目对的比较

2011年7月4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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