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消防证报考条件特种工作操作证报考时间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标准和编号。特种作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填写《考试申请表》,申请或申请用人单位持培训机构出具的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注册或就业地的考试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提交《申请》。
考试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如果你考试不及格,你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申请条件: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等妨碍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审批签发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证件为特种作业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场(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3.建设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6年后,应重新审查和更新。如果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工作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审核时间可延长至6年一次。
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其所在的检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文件,特种作业是指在对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作业和人员范围包括:
(1)电气作业。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护)和试验工人,地下电气安装工。
(2)金属焊接和切割操作。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的操作。包括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司机、电缆工人、信号指挥人员、安装和维修工人。
(4)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企业内部码头、货场等生产经营区域和建筑工地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
(5)攀爬架设。包括2米以上高度的搭设、拆除和维护工人,以及高层建(构)筑物的表面清理工人。
(6)锅炉运行(包括水质试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人员和锅炉水质检测人员。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充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和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运行。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工。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要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排工、通风安全监控工、测风测尘工。(11)矿井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人和尾矿坝操作员。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监察员、气体监察员和电气设备防爆监察员。
(13)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包括电梯操作工,(上山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持罐(钩)工。
(14)采矿(剥离)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岩耙司机和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援行动。
(16)危险品操作。操作人员、运输护送人员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和放射性材料的保管人员。
(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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