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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新规则特种设备作业叉车要安照什么考核大纲培训

时间:2020-11-14 03:59:30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29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机动车现场(工厂)操作人员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标准,制定本大纲。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野外(工厂)特种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取得内燃机观光车驾驶员项目操作证者,可驾驶电池观光车。(一)首次取证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第十二条本纲要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按下:

外地(厂)特种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试大纲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机动车现场(工厂)操作人员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标准,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野外(工厂)特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野外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

现场汽车操作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外勤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外勤车辆安全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野战汽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野战汽车汽车维修的人员。

(3)野外驾驶员是指从事野外车辆驾驶和操作的人员,分为叉车驾驶员、搬运拖拉机推动器驾驶员、内燃观光巴士驾驶员和电池观光巴士驾驶员。

取得内燃机观光车驾驶员项目操作证者,可驾驶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野外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取证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并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野外用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现场汽车相关工作或安全管理的经验。

第四条野外车辆维修人员和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含初中);

(四)具有符合本纲要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现场车辆安全技术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第五条野外汽车维修人员和驾驶员操作技能安全技术培训经验要求如下:

(1)在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在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学习操作技能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签字确认;或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4小时以上(含64小时)并取得证书;

(2)在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在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学习操作技能1个月以上(含1个月),并签字确认;或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4小时以上(含64小时)并取得证书;

(3)在申请获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汽车、拖拉机、顶推车驾驶员,应在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搬运汽车、拖拉机、顶推车驾驶员的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并签字确认;或持有B2或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4小时以上(含64小时)并取得证书;

(4)在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驾驶员,应在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驾驶员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B1(含B1)以上型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小时以上(含64小时)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六条野战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都是通过计算机来测试的。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比例如下:

(1)基础知识,占10%;

(2)专业知识,占20%;

(3)安全知识,

(3)安全知识,占30%;

(4)法规知识,占10%。

实用技能考试内容见附录d和附录f。

第八条计算机考试的题型有真题或假题、单选题和多选题。

第九条所有科目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如果堆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能力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如果现场汽车维修人员和司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承担现场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驾驶员考试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计算机化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物理(模拟)考试的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除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纲要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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