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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可以自学自考吗天津驾驶证可以自学自考吗

时间:2020-11-19 06:20:5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55

一、自学直接考试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汽车驾驶证人员,使用配备安全辅助装置的自有机动车,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和其他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参加申请驾驶证考试。

天津可以

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等16个城市(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学直接考试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汽车驾驶证人员,使用配备安全辅助装置的自有机动车,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和其他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参加申请驾驶证考试。

二、自学人员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要求,取得驾驶证和学车专用标志后,方可在现场和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

三、车载教导员应当取得相应或以上驾驶证五年以上,无吸毒记录,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记录,无满12分或被吊销驾驶证记录,无违法车载指导行为记录。

四、自考车辆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在注册,申请,注册并配备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安装完成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规定投保。

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会同随车指导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级车管所领取学习驾驶证和学习汽车专用标志。领取时,应当提交自考人员和随车教员的身份证明、随车教员的驾驶证、自考车主的身份证明、登记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证明,以及安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并提交自考车辆进行检验。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将发放免费驾驶证书和学习驾驶的特殊标志。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下载自己的驾驶证。

六、学车专用标志只允许背书一个自学人员,一个随车指导员,一个自学车。每辆车载教导员和每辆自习车不得同时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车专用标志。如果需要再培养一个已经背书的自考人成为车载教练或者自考车,从最后一次背书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再次获得驾校专用标志。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需要更换车载教导员、自学车辆时,应持原学校汽车专用标志到申请,车管所领取。若随车教员发生变动,新随车教员应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文件;如果更换自习车,应提交自习车并提供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将重新发放学生驾驶专用标志,并收回原学生驾驶专用标志。自学人员学习驾驶时,学车司机专用标志丢失或损坏,应更换为申请,车管所原学车司机专用标志。

八、自考人员、随车教官或自考车主提出停止自考的申请,自考人员、随车教官或自考车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车管所应取消并收回该自考人员的特殊身份证明。驾校专用标志未收回的,宣布无效。

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携带驾驶证,放置在车身前,粘贴学习者专用标志,使用学习者专用标志在自学车上签名,并在签注的指导员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考车辆,不允许搭载车载教导员以外的人员。自习车在道路上暂时不用于学习驾驶时,应去掉学习车专用标志。

十、自学人员取消特殊标志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在驾培机构学过驾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转行到申请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和减少对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学习驾驶的路线和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起点、终点和道路沿线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周边道路、医院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从0: 00到5: 00,道路交通高峰时间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车载教导员应参照交通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督促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车载教导员不得使用自学车辆从事商务驾驶教学活动。

13、自学人员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随车,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随车教官进行处罚。

自学人员未取得驾驶证进行学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在车上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引导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对自学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给自学成才的人驾驶的,对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载教导员使用自考车辆从事营业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车管所取消并收回驾驶学员专用标志。

十四、自学人员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配车,使用自学车辆按规定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随车指导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自学人员在没有船上合格人员指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经过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的地方学习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理赔。

16.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要求的自考人员可以在申请,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发给驾校学生专用标志。考试合格,并发给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公安部交通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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