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扣分学习,考完后如何取驾照
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全分值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在考试合格后交回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信息移交给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评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员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在二十天内参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清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绝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累计分数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到对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等级进行驾驶考试。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辖区外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将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移交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信息移交给核发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不在对,辖区内的申请,机动车驾驶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全日制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在考试合格后交回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情况移交给核发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的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员的累计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