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员法定职责是什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城乡建设第17号令
其中: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处理在建工程的违法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应记录在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培训应记录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危险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请安全生产评估的,评估机关不予评估,并给予警告;“安全管理人员”在申请1年内不得再次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在申请再次接受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换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能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权限;管理办法》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予以开除。自处罚实施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符合对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出具或者不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的;
(3)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或不予竣工;
(四)利用职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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