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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可以做些什么(谁知道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做些什么?高分求教!!!!)

时间:2020-12-03 01:34:3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86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时间:2008年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汽车站(以下简称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法规、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时间:2008年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汽车站(以下简称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法规、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控制公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公共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汽车站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是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而对,是其他分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站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负责分管对的业务工作,又负责分管对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工作程序。

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检查进出对客运站的人员和车辆,确保“三停”和“五停”。

“三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公交车不出站,安全检查不合格公交车,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公交车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公共汽车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隐患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公交车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预防和纠正措施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实施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公共汽车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稳定。三个以上公共汽车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个以下公共汽车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对,所属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年度和长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接受20小时以上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交车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分析找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对,公共汽车客运站的用工、培训、考核、任用、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细化和分解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制定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并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结果。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站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和救灾善后工作等。

安全生产资金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渠道收取。

第二十一条汽车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站经营者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客流量突然增加、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应急设备储备和处置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堵塞制度,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危险品进入车站:

(一)制定危险品检验程序,规范危险品的检验和封存;

(二)设置检查和阻挡危险品的专门岗位。在入口等关键环节,对进入对车站的旅客携带的行李、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对在对查获的危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一级汽车站应当配备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公共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和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检查和拦截危险品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站运营客车例行检查项目和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在对运营的公共汽车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并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经检查或遗漏的车辆(因车辆结构需要拆卸检查的车辆除外)跑出车站:

指定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常规检查表。对符合对,要求的客车,安全检查人员应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公共汽车客运站例行安全检查印章,签字后签发《安全检查合格通知书》。

《安全检查合格通知书》在24小时内有效。客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时,应核对《对,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齐全有效后,方可向班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检查对,出站公共汽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禁止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和驾驶员离开运营

车主,从对,出境的旅客应当查验《安全检查资格通知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旅客标志和实际载客人数;对的司机主要检查他们的驾驶执照和资格证书。

出站检查符合客车和驾驶员要求后,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在《出站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并由被检查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规则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实施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公共汽车站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下属员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及时整改和处理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邮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和对各行各业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对,客运站经营者接到的安全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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