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员要坐牢吗?)
涉嫌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认罪态度、是否是主犯、是否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确定量刑。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八十八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被检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对,安全生产事项检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罚款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
参考: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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