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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判决书(安全责任事故一死一伤最高判几年)

时间:2021-01-02 01:42:14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44

几年的量刑依据不是直接以几起伤亡的标准来判断的。下面编制逻辑标准供大家参考!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几年的量刑依据不是直接以几起伤亡的标准来判断的。下面编制逻辑标准供大家参考!

1.法律依据:(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规定强迫他人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主体:《刑法》第134条在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和机构的雇员。

3.认定标准: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其中规定在这两个标准中的对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伤亡是指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人员;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且经济损失低于规定数量,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和工作受到严重损害的。所谓情况特别恶劣,就是经常违章,坚持教学,知道没有安全保障,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如果发生意外,不要以此为戒,继续莽撞行事;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扩散扩大的;为了逃避责任,伪造现场,责怪他人;伤亡人数特别高;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1419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2007年2月27日第7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第《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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