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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哪些人需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

时间:2020-10-25 20:40:1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110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按照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法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一)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资质和资格

1、企业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按照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法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人员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包装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处理安全管理

装卸作业应符合安全作业标准、程序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3)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1、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相关人员应了解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其包装和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危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

2.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承运货物。

3.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不要超载。

4、配备押运人员,并确保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押运人员的监督下。

5.因住宿或者途中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长时间停车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爆炸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通过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四)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说明;

3.承运人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已取得操作证,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的证明文件;

4.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五)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散落、泄漏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

禁止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规定并公布。

(七)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3.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5.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书。

6.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料、类型、强度和包装方式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如果在对,对单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有限制,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7.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内河码头和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与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取水口保持距离。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和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为码头和泊位提供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内河码头和泊位,经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8.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进出境时间。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报告人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固定船舶、固定航线和订购货物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9、在内河港口装卸危险化学品、驳船作业时,应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点等事项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报告人指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10、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船舶修造时,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11、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停泊时,应当悬挂专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展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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