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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

时间:2020-10-08 20:46:5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调查、防治水、调度的副厂长。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考试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调查、防治水、调度的副厂长

总、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煤矿、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勘察、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部门、班组)负责人。

扩展数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政策及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和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京一级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上任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继续保持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申请及其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核;如果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申请,对人不得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煤矿企业或者其任免机关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场所进行。试题从国家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从国家考试题库中抽取试题的比例占80%以上。考试满分100%,80%以上合格。

考试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考试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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