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境外使用的仪器如有修改,应加盖学校对章或由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认为记录中有遗漏或者错不良,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并用指纹或者印章覆盖变更内容。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真实、正确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上述记载属实”,并签名。如果文书本身有“当事人”项,在撰写案由时可以省略当事人的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件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件的格式和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件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的文件。第四条制作的文件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并符合相应要求。文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如果文件本身设置了文件编号,则相应的文件编号应写在文件上标记的“文件编号”位置。文件编号的形式为:食品药品执法类执法性质[年份]序号的地区简称,如京市药费[2009]001号,文件本身有编号的,在文件中标注“编号:”后打印,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第二章生产要求第五条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打印后填写。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以确保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字迹整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如果对文件因书写错,而需要错误修改,修改部分应使用横线划掉,正确的内容应写在其上方或下方。在对境外使用的仪器如有修改,应加盖学校对章或由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六条文件的预设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应简洁、完整、准确。签名和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七条调查询问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要用投机性的词语来避免歧义。对方位、状态、程度的描述和记录依次有序、准确、清晰。第八条现场制作的抽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件,应当提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果当事人认为记录中有遗漏或者错不良,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并用指纹或者印章覆盖变更内容。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真实、正确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上述记载属实”,并签名。第九条各类文件中常用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件本身有“当事人”项的,按照下列要求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国籍、职务;如果是个人,要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地址、电话等。“案例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填写。如果文件首页没有足够的记录,可以用纸记录,但首页和附页都要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件统一写成当事人名称(姓名),如XXX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如果文书本身有“当事人”项,在撰写案由时可以省略当事人的内容。第十条对境外使用的证件设置标志——
样品的基本信息应当载明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状况、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明的生产或者进口机构以及具体的样品采集地点。第十二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相关场所采集样品进行识别和检验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的取样记录应注明取样人、取样地点、取样方法、取样时间、取样目的、所用设备或仪器的名称、所采集样品的名称和数量。此外,还应客观描述对相应文章或地方的情况。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机构,对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或进口机构实施产品抽样检验的书面通知。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联系的,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依次说明样品的基本信息:取样日期、取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生产或进口机构、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包装条件或储存条件、相关依据等。还应告知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联系人以供确认。第十四条产品样品确认是指要求确认样品的生产或进口代理人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在对的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产品样品的确认应由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并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达否定意见时,应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机构对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项鉴定和检查时使用的文件。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和检查的项目。第十六条检验结果通知书是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文件,需要注明被检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