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条例(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整个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客运交通和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事故,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安的所有经理和司机应每年至少参加16小时在安的全面培训和教育。第八条各分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第十条公司所属车辆和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安各项管理规定,配合企业做好安管理和车辆维修工作。在安,车主发生的一切事故,司机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第三章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型客车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安客车驾驶经验第十二条公司车辆驾驶员由公司考核录用;公司公共汽车客运建立行车日志系统,记录行车过程中车辆的始发站、经停站、终点站、停车时间、技术故障、隐患、事故、路况等主要内容。司机和乘务员都有科学的作息要求。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司机离车前询问和告知制度,严禁司机疲劳驾驶、酒后超速驾驶或带病上岗。第十四条公司对对司机实行动态考核,对对司机违反安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的,要及时严肃处理。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其他工作岗位。第十五条空乘人员应当具备安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懂得医疗救护和事故逃生的基本常识。第四章客运车辆管理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必须遵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97)等相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牌照齐全有效。第十七条公司坚持预防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包括选择匹配、正确使用、定期检验、强制维护、按需修理、及时更新和报废。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并组织实施各级车辆维修制度。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出发前、出发中、出发后进行,并由驾驶员实施。公司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的要求保持一级和二级。各级维修必须由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并按规定的维修项目进行,不得延误或遗漏。第五章车辆运行管理第十九条客运班车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线路和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出发前,所有报班的安病例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每天收车,停在指定的车站。第二十条公司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事故处理记录,并在安与车主所属运营商或承包商签订完整的运输合同。第二十一条严禁非法改装和组装车辆。第六章安全险预防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车主应当为安境内的车辆办理全险。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报告车号、班次、时间、地点、损坏情况、救援要求、事故原因等。尽快向安当地交警、保险公司和企业通报事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并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帮助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三条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在20日内
第七章基础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统筹管理下的各类基础档案,如:安全员会议记录、安全员培训教育记录、安全员监督检查记录、驾驶员和乘客档案、事故登记台帐、事故统计报告、安与关联合同有关的各项条款档案、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维修记录、行车日志、车辆牌照台帐、车辆调度日志、运营线路基本驾驶要求资料台帐等。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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