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确定哪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企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的第一部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特点,建立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4、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证券中介服务体系。
6、安全生产责任制。
7、事故应急和处理系统。
扩展数据:
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把安全发展纳入总规则。对坚持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实现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的目标,意义重大。(第3条)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第3条)
3.落实“三个务必”,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地位。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企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的第一部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责任,同时解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人员不足、隐患集中、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
5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
一是新法律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单位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第二,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起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应当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对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设定严格的行政处罚。(第38、98和99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法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4条)
9.注册实施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在注册建立了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推广:第一,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以及采矿和金属冶炼单位都要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并鼓励其他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特点,建立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24条)
10 .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河南省, 湖北省, 山西省, 北京市, 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以外的事故受害者和事故单位员工的赔偿资金来源。新法规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48条)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