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
本文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涉及的三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其法法律地位,引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重要问题:——关联交易。在对对,英,美、法国家(地区)和法国家(地区)对进行比较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可以采取“放手”监管模式,并从事件发生前、发生期间和发生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制度建
本文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涉及的三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其法法律地位,引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重要问题:——关联交易。在对对,英,美、法国家(地区)和法国家(地区)对进行比较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可以采取“放手”监管模式,并从事件发生前、发生期间和发生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制度建
一、信托财产中的权利分离与信托性质理论 法对对信托的规定与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对信托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Mainland China 法部学者曾提出“物权债权”理论、法主体性理论、物权债权平行性理论、物权功能分化理论、物权与法有解散条件的法律行为理论等。这些理论或多或少都有不足和缺陷,错错误地{ 1 } 加拿大和魁北克省《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