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14个罪名(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在运行中面临着法治、目的和效果的困境,法律理论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预期价值。要摆脱这一困境,有三种思路:返还中的主观立案标准、撤销立案制度和改革立案制度,赋予初查程序启动功能。考虑到现实情况,在对,改革备案制度更为可行,但该制度需要优化。 一、职务检察机关犯罪初查权的现实困境(1)法治困境——处于尴尬地位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在运行中面临着法治、目的和效果的困境,法律理论体系不健全,无法实现预期价值。要摆脱这一困境,有三种思路:返还中的主观立案标准、撤销立案制度和改革立案制度,赋予初查程序启动功能。考虑到现实情况,在对,改革备案制度更为可行,但该制度需要优化。 一、职务检察机关犯罪初查权的现实困境(1)法治困境——处于尴尬地位
新刑诉法做了不少地方的修改,比如首次就证据制度在不同司法范畴间的证据使用问题,作为一个新事物以及尚未完全清楚的规则,需要具体讨论规范证据的使用。作为不同的法律运行的不同阶段,行政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存在着不少差异。如何在以后的实践中确保刑事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些都是往后需要着重研究的地方。 新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局部修改,如第一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情节陈述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但它在诉讼实践中大量存在,甚至出现在判决中作为法官的判决依据。这种情况表明,立法上的缺位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要求我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思考和评价对的性质、地位、功能和使用规则。 一.概况介绍概述 (一)形势描述的概念和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庭审判
首先,回顾运用社会危险条件逮捕中的现状 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社会风险的认识存在差异。以张家口检察机关过去三年受理的逮捕案件为例,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4月,受理的逮捕案件数分别为1,881、1,512和369件,未批准的逮捕案件数分别为230、203和97件。在中,有87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程序的改进 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在处理强制医疗时采取了诉讼,但要求强制医疗必须由法院审理,然后才能作出决定。但是,从具体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普通程序那样重视审判的作用,这导致许多规定背离了司法的要求,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完善路径应以法规法的要求为基础,重构对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指加害人以供认、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处理方式。而罪犯在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后,和解协议在对,一个国家专门机构得到审查和批准。[1]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刑事和解一直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然而,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以专门一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的刑
一、诱惑侦查的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隐匿身份进行调查,但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本文确认了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措施之一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诱惑侦查的使用目的、审批程序和适用原则。在对司法的实践中,运用大量诱惑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反映了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表明刑罚执行方式正在向人道主义和谦抑性发展。然而,法律的生命无疑在于它的良好实施,在制度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重点和难点是句子的计算和监督。 一、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计算[案例1]2013年1月22日,罪犯张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病释监就医。在临时缓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