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设计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第262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同步执行的权力,推进了法律监督,与原《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和第222条规定的事后监督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新针对法规的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刑事诉讼并未体现程序性权利的参与,也未能提供更好地保护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因此,如何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
《新《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第262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同步执行的权力,推进了法律监督,与原《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和第222条规定的事后监督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新针对法规的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刑事诉讼并未体现程序性权利的参与,也未能提供更好地保护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因此,如何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
第一,宪法律的权威:目前由法规,宪设置的“墙” 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说明《检察院组织法》是经《宪法》授权的宪法律,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作为宪,的一部法律,《检察院组织法》的职能是协助实施《宪法》,这也决定了《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必须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进行。现行宪法对检察
1.浅析纠正违法司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2013年3月25日,对,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民事贷款纠纷案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以经营一个项目为由从吴某借了1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偿还。吴某起诉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举行了庭审,一审判决张某将偿还吴某
首先,回顾运用社会危险条件逮捕中的现状 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社会风险的认识存在差异。以张家口检察机关过去三年受理的逮捕案件为例,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4月,受理的逮捕案件数分别为1,881、1,512和369件,未批准的逮捕案件数分别为230、203和97件。在中,有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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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与起诉防控一体化的具体内涵 逮捕、起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对,基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具体而言,逮捕与检察防控一体化的内涵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上检察机关整体检察职能的配置;二是纵向关系中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差异。 首先,作为一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