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与作为共同致害时的责任承担)
首先,问题的根源 我国法律对不作为连带责任的探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在夺取营业场所时因安全和保安过失而犯罪,从而造成受害者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在对,因为在《解释》实施之前,当受害者起诉经营者时,经营者往
首先,问题的根源 我国法律对不作为连带责任的探讨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在夺取营业场所时因安全和保安过失而犯罪,从而造成受害者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在对,因为在《解释》实施之前,当受害者起诉经营者时,经营者往